 
【台灣醒報記者呂翔禾台北報導】未來故意殺人、兒虐致死遭判10年以上不得假釋!行政院會30日通過修法,未來特殊重大暴力犯罪(故意殺人、兒虐致死與殺人未遂)若遭判10年以上者不得假釋。另外,犯罪或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得課以死刑,還將調整假釋撤銷後執行無期或有期徒刑的規定。
精神障礙不能死刑
法務部官員指出,為遏阻特殊重大暴力犯罪,兼顧刑罰衡平及比例原則,明定《刑法》故意殺人、殺人未遂或兒虐致死及致重傷案件(犯第286條第6項或第7項之罪),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者,不適用假釋之規定。此外,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後,再犯之罪經宣告無期徒刑確定者,經撤銷假釋應執行原無期徒刑,不得假釋。
另外,因應113年憲判2要求,犯罪時有《刑法》第19條第2項之情形,或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之被告,不得科處死刑;針對憲判8指出,現行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者,一律執行固定20年或25年殘餘刑期之規定,不符比例原則,未來會調整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撤銷假釋後相關執行規定。
藍委盼假釋分級
由於113年憲判8要求死刑需要三審一致決等規定,引發在野黨反彈,國民黨立委吳宗憲、黃建賓、林沛祥、牛煦庭等人曾於8月召開記者會指出,憲判8形同「實質廢死」,因此決定推動無期徒刑分級修法,一級無期徒刑不得准予假釋、二級執行徒刑逾40年始得申請假釋、三級執行徒刑逾25年得申請假釋。
吳宗憲在提案說明指出,現行法僅概括規範無期徒刑服刑逾25年得申請假釋,連罪大惡極、泯滅人心的犯行都能申請假釋,恐無法達到真正評價犯罪的目的,刑法嚇阻作用亦將減損。他盼修法後,法官可更細緻的在個案中進行犯罪評價,有效彰顯行為人惡性,並達有效遏止犯罪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