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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調查權行使規範二讀 得要求機關部隊法人提供資料

呂翔禾 2024/05/22 07:44 點閱 3662 次

立院調查權行使規範二讀 得要求機關部隊法人提供資料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405210406.aspx

摘要:
立法院會22日處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二讀表決,在行使調查權部分,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相關資料,法人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等違反相關規定,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最高新台幣10萬元罰鍰。

關於調查權行使部分,二讀通過條文規定,立法院得經院會決議設調查委員會,或得經委員會的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對相關議案或與立委職權相關的事項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二讀條文規定,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並得舉行聽證,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

回應:
目前國會改革通過總統國情報告、反質詢、人事同意權與調查權等項目,尚未通過聽證會與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未來需觀察於論辯話與修法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