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委託液蛋製造廠商,使用進口蛋,產地卻要求標示為「台灣」。衞福部長薛瑞元表示,會開罰標註不實的廠商,「誰標的罰誰,不是農業部標的,不會罰農業部。」並說「他們爭議自己去處理」,罰民不罰官,倒果為因的處罰,官官相護,徒惹民怨。
倒果為因的謬誤
台中市、新北市、桃園市等多地,最近都查出中央畜產會進口外國蛋,委託民間業者製做成液蛋之後,農業部要求產地應標示為「台灣」被查獲,衞福部表示,殼蛋跟液蛋都不是「實質轉型」,必須要標示原料產地,滷蛋、糕餅等,算實質轉型,不需把原料產地逐一標示。
食藥署依據財政部與經濟部會銜公告「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7條第3項規定,液蛋未改變食品本質,不屬「實質轉型」,產地應標示來源國。食藥署的法令解釋並無錯誤。問題是畜產會委託民間業者加工的蛋約有800多頓,生產地錯誤標示約有300多噸,這些錯誤標示,業者強調,都是依據農業部指示辦理的。
聽話的被處罰
農業部代理部長陳駿季在立法院亦坦承,液蛋廠商確實是依據農業部及中央畜產會指示方式標示產地,依照農業部及廠商兩造說詞,委任人、受任人法律關係明確,誤標產地因果關係應無法律適用爭議。問題是食品虛偽標示處罰嚴重,涉嫌違反刑法第255條、第339條,以及食品安全衞生管理法第49條規定。
以上罰則如果數罪併罰,業者的刑責、罰鍰都將是難以承受之重,甚至可能被廢止執照,對於事業體而言,無異是被判處死刑。業者既然受命於農業部,也是政府機關委任辦理業務,當然應該受到「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否則日後誰還敢信任政府,跟政府打交道。政府的誠信遭質疑,後遺症不容漠視。
農業部委辦具強制性
農業部委託液蛋廠商辦理是項業務,應是依據行政院頒佈的「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第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得將整體或部分業務委外辦理,第六條又規定,各機關委辦業務時,受託之民間機構提供公共服務時,該民間機構應予配合,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第七條又規定委辦業務之政府機關'負有監督查核的權力,受託民間機構不得拒絕。
該實施要點具有強制性,顯而易見,因此受農業部委辧將殼蛋製作成液蛋,受託廠商「不得」拒絕農業部或中央畜產會將產地改註為「台灣」的要求,否則將違背法令之規定。
處罰應符合比例原則
從代理農業部長陳駿季在立法院的答詢,坦承廠商將將殼蛋製作成液蛋,且將產地標註為「台灣」,該項命令應屬行政命令中的職權命令,受託廠商如果拒絕,將依法受到懲罰。又從法律的因果關係分析,農業部要求廠商作錯誤的產地標示,才是「因」,廠商標示產地為「台灣」是「果」,因果關係明確。
如今衞福部長薛瑞元強調,只罰錯誤標示的廠商,不罰農業部,根本是倒果為因,完全違背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同時,衞福部如果僅以犯罪外觀,主觀認定罪責在廠商,與農業部無關,因此只罰廠商,不罰農業部,恐令人質疑官官相護,徒然授人以柄。
行政院長陳建仁已為雞蛋進口處理不當,惹出諸多民怨,向全民道歉,衞福部處理液蛋廠商受命辦理殼蛋製做成液蛋,產地錯誤標示案,應注意因果關係及處罰之比例原則,否則違背信賴保護原則,徒惹民怨,衍生憲政爭議,並不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