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攸關國家經濟發展,社會安全穩定,不應有公器私用舞弊情事。令人遺憾的是台灣金融體系違法犯紀屢見不鮮,最近中信金又發生大股東家族不當介入經營權及人事案,遭金管會重罰4千萬元及行政處分,令人遺憾。
嚴守「誠信鐵律」
過去金融機構負責人曾經有不當搭乘私人飛機,赴國外購買拍賣會高價採購藝術品,報公帳遭金管會處分。另有金控負責人違背公司治理,獨斷獨行決定企業重大投資決策,造成嚴重虧損,經主管機關暫停職務處分後,又私下介入公司經營,屢犯不改,再遭處分。類似大股東不當干政事件屢見不鮮。
至於其他經理人或員工,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或侵占客戶資金,侵害法益,導致客戶權益受損,亦屢見不鮮,這些都是破壞金融界「誠信原則」最大的諷刺,亦將造成社會不安,不信任金融體系,使國家金融紀律及秩序蕩然,後遺症嚴重,不容忽視,如何嚴飭法遵,重建紀律,是金管會及中央銀行的重任。
大股東不應干政
中信金最近連續2次遭金管會重罰,包括5月30日,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因行員涉嫌協助詐騙集團洗錢,遭檢方起訴,金管會認定中信銀有2大缺失,包括未完善建立員工行為監控及管理機制,以及確認客戶調高交易限額的合理性及真實性,因此重罰中信銀2千萬元。
本(8)月中信金再遭重罰,是因為金控大股東辜仲亮違規干政,一年內七次參加內部重要會議,與主管餐敘60次,金管會對中信金、中信銀合計處分3千萬元,台灣人壽1千萬元,合計共被罰4千萬元,同時對中信金董事長顏文隆等5位董事長、總經理等高層主管,處分停止業務或減薪,這是對大股東干政最重裁罰。
辜仲亮涉干預中信金營運,已不是首例,令人印象深刻的「紅火案」,纏訟已17年之久,高院三審辯論終結,定今年11月30日上午10點宣判。不止「紅火案」,中信金耗資51億3900萬元,購買內湖大樓,涉嫌退佣案,以及辜仲亮疑似挪用中信3億美金、放內線消息讓國寶人壽受益上億元,都曾遭檢調調查。
大股東違法應課刑責
如今中信金又因他不當干政,遭金管會調查屬實,再次重罰中信金,也使金融界法遵及紀律受到嚴重考驗,證券市場一再強調的企業社會責任,形同具文。金融機構違背「誠信原則」鐵律,要如何贏得投資人的信任?國家信用體系受到挑戰,又將如何立足國際金融市場?
金管會近期連續兩次重罰中信金,已暴露其內控、內稽鬆散,管理階層當然應該重懲,但是暴露之台灣家族企業傳承,視企業為禁臠的危機,如果不能遵循外國家族企業嚴守所有權、經營權分立,後人分享紅利原則。家族企業傳承,勢應重新檢討,以維法紀。
金融紀律關係國際信用往來,一旦誠信遭遇挑戰,將使國家信譽蕩然,後遺症嚴重,不容漠視,金管會及中央銀行當然應該嚴飭法遵,並針對屢犯不改的「大股東們」,亦應考慮課以刑責,以昭炯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