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開久了,經常故障送修,就須進入「報廢」程序。報廢或許整車分解,或許有些零件仍可回收再用,那麼,人老了又如何呢?
人類已經愈來愈長壽,或許有一天,「百歲人瑞」將到處可見,但就目前看來,超過九十歲的人,已無法說能「來日方長」,應該不為過吧。
併發症難避免
一位九十多歲的老先生,因為冠狀動脈狹窄接受心導管置放支架的處置,不幸產生併發症,緊急開刀後無法挽回,家屬提出告訴,刑事(不用錢)附帶民事賠償,纏訟多年,最終判決醫師無過失。
九十多歲的老太太,有多年慢性病,原本控制穩定。有一天開始咳嗽、發燒、氣促,送急診證實罹患肺炎,入住加護病房,經過相當時間積極治療後仍回天乏術。老太太有多名子女,留台灣照顧的都沒有意見,只有一位母親病重才從國外趕回的女兒,控訴醫師業務過失,一樣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官司也走了好幾年,最後醫師也無罪定讞。
人老難免退化
人雖然老了,但過去豐富的歷練可以供後輩學習,這是老人的「價值」,但老到生病、失能或失智後,還有什麼用呢?
人老了,器官系統的結構與機能,也必然會退化、衰弱,突然急性感染,使用再好的藥,沒有免疫力一起配合,也很難戰勝病魔;施行侵入性處置,風險也比一般成人高很多。
九十多歲的老人了,還告什麼呢?討公道?盡孝心?或別有意圖:為了榨取那「殘餘價值」嗎?
承擔醫療宿命
兩個案子是不同同事幾年前的遭遇。以「殘餘價值」評估老人家並不厚道,但遺憾的是,在溝通過程中,同事透露,事實恐怕就是如此。
醫療糾紛發生時,醫院或醫師雖然了解自己並無過失,但有時為避免將來時間虛耗與精神折磨,也會選擇「和解」,但若對方「獅子開大口」,就只好走法律途徑了。
台灣「以刑逼民」的司法程序,或許本意是要濟助弱勢,但有時卻成了助紂為虐的幫兇。如今的醫療法,已加入訴訟前需經調解的機制,但「興訟」是人民的基本權利,充滿變數、無法百分之百把握的醫療,也恐怕始終需要,承擔起面對人性挑戰的宿命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