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司法精神病院分級

孫榮富 / 國會辦公室研究員 2022/03/17 09:09 點閱 1708 次

台灣社會屢屢有思覺失調等精神病患傷人殺人的事件發生,例如:屏東思覺失調症男超商襲擊女店員雙眼、因逃票大鬧鐵路火車廂,刺死年僅25歲的鐵路警察李承翰的思覺失調病人…等等,不勝枚舉。究竟,是法制出了問題?還是,社會安全網應該補漏?

條文欠缺明確性

台灣既然有醫療分級,為何也不思考司法精神病院分級呢?依精神衛生法第四十一條,嚴重精神疾病者若有傷人或自傷之虞,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可對之為強制鑑定與住院之措置。

只是根據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對於嚴重病人的定義,即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實欠缺明確性。

請問,倘若患有思覺失調的「病人」故意不吃藥,甚至在事前買刀上車,然後暴怒殺人,這樣的行為真的還能夠算是心神喪失嗎?此外,鑑定醫師是如何可以在殺人案發後並經過數個月,還可以準確地鑑定該刺殺李姓鐵路警察的男子,在殺人案發當時是處於「思覺失調症」的心神狀態?

退一步說,為什麼無法辨識行為者就可以無罪?

司法精神病院應分級

借鏡國際經驗,在一些英美國家,有重大刑案的被告,經由專業醫院取得心神喪失證明,然後以精神病人的身份來讓法官取信,並藉以逃避刑責制裁或法院重判,這是相當常見的案例。

換句話說,一般司法並無法精準處理這類精神病患的刑事案件,台灣對於司法精神病院分級實在有其必要性。不同風險程度的病人,分別於司法精神病院、司法精神病房、一般精神病院治療或接受社區治療。

隔離病人終究只是逃避問題,面對問題、解決問題,蔡政府實應儘快設置司法精神病院,這不也是社會安全網的一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