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林志怡台北報導】只要「故意」侵害他人的智慧財產權,未來就有可能被以「公訴罪」送辦!行政院拍板《著作權法》、《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符合 CPTPP 的相關規定,並藉此落實商標權人及消費者利益保護。
侵權應為告訴乃論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副局長張玉英指出,CPTPP 規定會員國針對權利人於市場利用其著作之能力受到重大影響時,應賦予權責機關依職權採取法律行動的
權限,不需要等權利人主動發起法律行動;在商標方面,應就具有商業規模的故意商標仿冒、侵害著作權或相關權利案件,訂定刑事程序及刑罰。
張玉英解釋,CPTPP 希望將侵害著作權的相關行為都列入「非告訴乃論(公訴罪)」範圍,但目前台灣只有「重製及散布盜版光碟」為公訴罪,與 CPTPP 尚有落差,因此本次修法重點就在於,擴大涉及智慧財產權的公訴罪範圍。
修法去除主觀要件
針對本次的修法內容,張玉英指出,只要同時符合重大侵權的「三個要件」:屬有償提供的著作、全部原樣利用、導致著作財產權人受到 100 萬元以上損失等,就會被納入公訴罪範圍。
民事追究部分,將刪除現行第 70 條「明知」的主觀要件,只要證明有「故意」 ,就可以要求咎責。商標部分,則是修改商標法第 97 條,刪除原法條中「明知」侵害智慧財產權的物品是要用於販賣、盈利等主觀要件,直接回歸刑事責任,以「故意」為主觀要件。
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提到,台灣為加入 CPTPP 進行本次修法,但因為將原本的非告訴乃論事項改為公訴罪,可以預期相關案件量會增加,希望檢、調、警今對後續影響進行評估,確認修法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