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橫行 只能自保?

醒報編輯部 2021/11/23 12:09 點閱 870 次

(作者羽毛/文字工作者)

邇來,台中地區發生駕駛瑪拉沙蒂的惡少,因車輛與他人擦撞發生行車糾紛,卻夥同他人手持球棒,群體痛毆對造當事人,導致對方頭部與身體重創而陷入昏迷。

經相關媒體報載後,各地竟起而效尤,如雨後春筍般,不時傳出街頭暴力滋事案件,陸續發生多起持球棒、鐵棍等打人或揮舞威脅事件,甚至有報章媒體諷刺,全台已進入「全民瘋棒球」的狀態,許多人為求自保,早已自行購入球棒、辣椒水、伸縮甩棍等防身武器,以防萬一遭遇糾紛,報警緩不濟急,引來惡煞暴力相向,慘遭他人毒手。

「暴力零容忍」一直為執政團隊的施政方針,然揆觀此街頭亂象已非偶發事件,勢必利用現行法制與勤務作為來遏止,若從適用法律來研析,目前在實務上,使用棒球棒、大鎖等物品朝人揮舞,讓人感受身體、生命遭危害,根據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此一危害行為已達恐嚇危安罪的構成要件,但因屬法定刑兩年以下的輕罪,法院多以輕刑量處,判決六個月以下徒刑、可易科罰金,對於加害人來說,實難產生嚇阻效果。

除此之外,網路時傳民眾常因故口角衝突或挑釁,演變成街頭暴力互毆等是類影片,若事後無人提告傷害,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第1款規定:「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警政單位事後只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移請裁罰,然而若不機先防制,類似案件極易造成民眾對治安的恐慌。

為有效杜絕街頭暴力,建議應將經常且容易施暴的報案地點列為轄區治安熱點,平時與商家建立聯繫管道,若遇暴力案件即時通報,線上啟動「快打部隊」前往壓制,避免衍生第二次暴力事件。

另建議立法機關對此類犯行修法加重罰則,現階段若事涉行車糾紛恐嚇案的加害人危害治安情節重大或犯後態度不佳,縱然被判刑在六月以下且可易科罰金,建請法官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使其入獄服刑,以增生犯罪嚇阻效果,嚴防鬥毆滋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