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蔡嘉鴻/鐵路工程師)
桃園一男子有妄想症但沒有病識感,雖有就醫但沒有服藥,八月網路嗆殺陳時中後並在台南逆向駕車,後於竹南闖紅燈重創女騎士昏迷搶救兩周後不治。日前,屏東一名有傷害前科且長期精神疾病就醫的男子在超商攻擊女店員並挖眼造成失明傷害,屏東縣衛生局表示,強制送醫後短期不會再回到社區。
犯了就關,關了呢?
言下之意民眾是要放心嗎?那長期呢?不知是否已經慣例成性,衛生單位將犯嫌送司法機關後,剩下制式流程、起訴、開庭,偶有一番兩造不同人權立場的激辯,揚起新聞話題卻在一陣罵聲中不(緩)起訴並送院治療,獨留受害者家屬面對傷口。
自2013年後,台灣法界奉行聯合國兩公約的國際共同趨向,案例包括台南湯姆熊割喉案、北投女童遭割喉案,以及鐵警補票被刺殉職,都因犯嫌患有精神疾病而逃過死刑。
參酌精神衛生法第15條,強制住院審查會成員包括醫護、職能、心理、社工、法律以及「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這樣等同一面倒的權利維護,不知受害者權益維護的代表又放在哪?
強制住院意義不大
再看第 42條,強制住院不得逾六十日,鑑定再延長亦六十日為限。強制的評估程序已夠繁瑣,延長更有困難度。實務上醫院慣例都是:進來一次最少「1.5~2個月」,若要被延長,除非是再找一次評估團隊,因此常見就是兩個月內,少數能可滿四個月,大致上都可以立即離院。一來醫院避免不予收容而被責難,二來有延長一次的做法也是釋放醫療資源,也可彰顯善盡評估鑑定程序,並非「盲鑑」。
這也就是外界常詬病所謂「徘徊在住房與病房」的模式由來。
患者無病識感「不肯乖乖吃藥、定期回診」,早已是照顧家屬共同面臨的瓶頸。各地方政府的社會局、衛生局把言之簡易,行之艱難的問題丟給家屬。
衛生單位無病識感?
若非家中有一位如此患者,也許還真的無法體會箇中辛酸,比如「隔壁樓層的人在辱罵她,講她不檢點」或是「腦波」被國安單位控制的離譜清節了,甚至人身兔子頭的滿街行人。
衛福部所謂「鼓勵醫師」針對不規則就醫服藥病人,施打長效針劑並「鼓勵病人」持續回診追蹤及服藥,最終回歸正常生活,雖可讓住院次數減少,降低醫療費用,達到醫院、病人及健保三贏的共好局面,但因流於消極的「鼓勵」而無積極的「強制」,恐怕是過於樂觀的超級阿Q理想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