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臧品安台北報導】雞排妹揭露在主持尾牙時遭性騷擾一事,律師翁嘉君受訪表示,若主辦方老闆真的提到「親一下」、「親了可以加碼」等,其實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可成立性騷擾,受害者得提出行政申訴或刑事告訴。台師大心理諮商老師樊雪春則認為,對女性保持尊重是禮貌,無論她是從事何種職業。
可提刑事告訴
對於雞排妹鄭家純日前在臉書指控,在主持尾牙時遭主辦方老闆及藝人性騷擾,恩典法律事務所律師翁嘉君表示,在法律上要綜觀事件前後及當下場景,若受害者認為對方的言語或肢體動作足以引起遐思或性方面不愉快的聯想,就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的規範。
翁嘉君指出,若雞排妹的指控屬實,其實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有可能成立性騷擾,她可以提出行政申訴或刑事告訴。
提告性騷擾需舉證
翁嘉君也表示,性騷擾常發在突然的情況下,要舉證有困難度,因此需要看在場有沒有證人,或是否有人提供現場錄音、錄影,她就能作為提告的證據。至於「雖然我有老婆,但我可以為了妳離婚喔」、「妳可以做老闆娘」等話語能否提告,她認為還要看前後文及當下場景,與性方面的關聯性較少,反而「親一下」被判定為性騷擾的空間較大。
「面對性騷擾時,可以根據性騷擾防治法提出行政申訴。」翁嘉君表示,現在的公司單位通常都有性別平等委員會,若員工認為在職場上遭受到性騷擾,可提出申訴,但有時因加害方為公司老闆或其他高階主管,案件有可能被草草帶過,這時建議打110、113或直接去警局報案,就不用擔心吃案的問題。
不要檢討受害者
翁嘉君指出,雞排妹在臉書發文是很勇敢的行為,因為她身為公眾人物發聲,一定會引來正反聲音兩面聲音,也可能會影響其藝人形象;無論她有沒有捐出10萬元,大家應回歸重點,不要檢討受害者,應檢討為何有人做出加害的行為。
樊雪春則表示,當別人的語言、行動讓另一方感覺被侵犯或不舒服時,就符合騷擾定義,只要含有性的涵義,就符合性騷擾,對於雞排妹公開表達自己不舒服的感受,她持鼓勵的態度;雞排妹提出遭性騷擾後,有人質疑她是不是在造勢,但這只是猜想,應該要把事實跟猜想分開。
「許多人在雞排妹說出感受後,對她的表達進行攻擊或質疑,然而,雞排妹的職業是一位網紅,她要怎麼穿著、表達自己是她的權利。」樊雪春強調,這不代表其他人可以對她開與性相關的玩笑,或不經同意觸碰身體,「我們應該要尊重對方和我們互動時的身體界線,以及語言的界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