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三讀過 3分之2通過才判罪

呂翔禾 2020/07/22 10:12 點閱 4551 次
國民法官法22日上午於立院3讀通過,以後國民法官案件若需判有罪,須超過3分之2以上的法官通過。(Photo by 呂翔禾/台灣醒報)
國民法官法22日上午於立院3讀通過,以後國民法官案件若需判有罪,須超過3分之2以上的法官通過。(Photo by 呂翔禾/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呂翔禾台北報導】《國民法官法》三讀通過,未來要判有罪需要法官加國民法官6人以上同意!立院22日通過《國民法官法》,將採取參審制,由3位職業法官與6位國民法官組成,將於2023年開始實施。其中,如果要判決有罪、死刑都需要3分之2以上法官同意才可通過,此制度評估時間為6年,司法院需在6年後的1年之內提出評估報告。

國民法官可請公假

根據條文,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的法案名稱定為「國民法官法」。第1條規定,未來包括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及故意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者,由職業法官3人與國民法官6人組成合議庭合審合判,但少年刑事案件及毒品罪除外。

國民法官是由地方法院依需求通知縣市政府,自年滿23歲且居住該地院管轄區域4個月以上的國民中隨機抽選。為保護國民法官,任何人不得揭露國民法官的個資,也不得意圖影響審判,或以任何方式與國民法官接觸、聯絡。執行職務,或是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民眾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或候選國民法官為由,在職務上給予任何不利之處分。

有罪需3分之2同意

第83條中規定,若要做成有罪認定,必須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3分之2以上同意決定,未獲該比例同意時,應告知無罪或有利於被告的認定;在刑期的討論方面,則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數意見決定,但若要判死刑,至少須包含法官全體3分之2以上同意。

有關「證據開示」部分的第43條載明,檢察官於起訴後,應即向辯護人或被告開示本案的卷宗及證物,但在4種情形下,得拒絕開示或限制開示,包括卷宗及證物內容與被訴事實無關、妨害另案偵查、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隱私或業務秘密及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若國民法官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條文,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成效評估期間為2023年1月1日起6年,必要時得由司法院延長或縮短,而司法院應成立成效評估委員會進行必要的調查研究,除每年提出評估報告外,也要在6年屆滿後1年內提出總結報告,提供未來法律修正或相關配套措施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