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犯監護期 綠:延長為14年

林祐任 2020/05/12 12:08 點閱 9785 次
周春米(圖左)表示,之所以訂為14年是因為考量到人權和司法資源有限,若患者屆滿還沒康復,則交由醫療系統照顧。(Photo by 林祐任/台灣醒報)
周春米(圖左)表示,之所以訂為14年是因為考量到人權和司法資源有限,若患者屆滿還沒康復,則交由醫療系統照顧。(Photo by 林祐任/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林祐任台北報導】「精神病患犯罪,應施以最多14年的監護處分!」日前鐵路警察殉職案兇嫌被判無罪引發社會譁然,民進黨立委周春米等12日召開記者會,將提出修正《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監護期間由最多5年延長至14年,且每年須由醫師鑑定;此外,在判決確定之前,法院也可先請檢察官執行監護處分,以補足定讞前的空窗期。

監護期延長至14年

立委周春米指出,他們提案修正的法條有2處,第一,《刑法》第87條第三項原本規定「監護(強制就醫)處分期間最多5年」,因5年的監護期恐有過短的疑慮,無法免除再犯風險,因此增訂為「若有延長必要者,得由法院許可延長」,延長期間每次為3年、最多延長3次,換言之,監護期最多可達14年。

周春米補充,延長期間並不是法院單方面決定,在監護處分期間「每年」應交由醫師鑑定、評估,鑑定的結果將作為法院的參考。立委許智傑則認為,至少得經過2家醫院的鑑定。

立委吳玉琴指出,他們也發現司法環節中存在一個漏洞:在裁判確定前無法將患者送進精神病院治療,然而判決定讞往往曠日廢時,因此提出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01條之一,增訂「在必要時,法院可在判決確定前,先請檢察官執行監護處分」,以補足判決確定前的空窗期。

考量司法資源有限

吳玉琴也強調社會安全網路的重要性,目前社區關懷訪視員與患者的比例為1:405,衛福部希望朝向1:80邁進。立委湯蕙禎表示,除了修法之外,對於思覺失調患者,政府也應事前協助家庭對患者進行治療。

本報記者提問指出,由於思覺失調或其他精神病患者可能無法在14年內康復,甚至終生盛行,最高14年監護的期間是否太短?周春米回應,之所以訂為14年是因為考量到人權和司法資源有限,若患者屆滿還沒康復,則交由醫療系統照顧。許智傑也表示,他在地方常看到社福機構不願接手,對此各級政府都應做好規劃。

不過法務部長蔡清祥日前表示,法務部預計推動修法將監護期間每次延長3年,但「不限次數,治療到好為止」,唯須每年進行評估,以免侵害人權。此外,國民黨立委萬美玲也打算提案,將監護期間訂為至少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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