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電信新規 斷網15分鐘內須通報

祝潤霖 2020/02/05 17:43 點閱 21298 次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5日審議通過「電信事業重大事故無法提供電信服務通報辦法」,以保障消費者權益。(photo by 祝潤霖/台灣醒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5日審議通過「電信事業重大事故無法提供電信服務通報辦法」,以保障消費者權益。(photo by 祝潤霖/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祝潤霖台北報導】斷網應即通報,保障消費者權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5日審議通過「電信事業重大事故無法提供電信服務通報辦法」(下稱辦法),未來電信事業有重大事故,致無法提供電信服務時,應依該辦法15分鐘內辦理通報,並公告周知,以保障消費者電信權益。

另外,關於近日疫情訊息傳播,NCC表示,假訊息處置由各部會分工,NCC處置範圍為廣播、電視內容,近日只收到1則針對「中天電視王又正談口罩配戴爭議」的檢舉,目前仍在作業處理中。

斷網通報規定

根據辦法第3條,一、固定通信網路之市內用戶1萬戶以上中斷服務達30分鐘以上,二、固網長途電路1千路以上中斷達30分鐘以上,三、固網本島與離島間、國際間海纜系統或其內陸介接站電路中斷達30分鐘以上,四、行動通信網路基地台同時4台以上達中斷15分鐘以上,發生15分鐘內應至指定系統通報。

NCC表示,在通訊傳播匯流時代,電信服務與國人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倘電信事業因重大事故導致無法提供電信服務時,影響民眾權益甚鉅。應利用廣播、電視媒體或官網公告無法提供服務原因、電信服務類型、處理方式及用戶權益保障方式,使主管機關得以充分掌握影響民眾權益的重要資訊。

援引電信管理法

NCC強調,辦法內容包括電信事業因重大事故(如:遭受災害、違反法令受其他行政機關處分等)無法提供電信服務通報之範圍、不同重大事故之通報流程、內容,及相關應履行之義務等。全案經委員會通過後,NCC將依規定辦理對外預告60天,凝聚各界共識,以利法規制定之完備。

依據《電信管理法》第11條規定:「電信事業因災害、違反法律受各該主管機關處分或其他重大事故,致無法提供電信服務時,應即公告暫停其全部或部分服務,並依主管機關指定方式據實通報。其通報之範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CC根據以上內容制定電信業者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