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滲透法朝野協商 主要條文無共識

林祐任 2019/12/30 18:35 點閱 5832 次
立委黃國昌認為,應區分「收受」境外敵對勢力和一般外國人政治獻金的差異,對於前者應加重刑責。(Photo by 影片截圖)
立委黃國昌認為,應區分「收受」境外敵對勢力和一般外國人政治獻金的差異,對於前者應加重刑責。(Photo by 影片截圖)

【台灣醒報記者林祐任台北報導】立法院30日舉辦《反滲透法》最後一次朝野協商,最終除了第一條跟最後一條之外,主要條文經歷整天討論仍沒有共識,將在明天表決。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認為,應區分「收受」境外敵對勢力和一般外國人政治獻金的差異。國民黨立委曾銘宗和親民黨李鴻鈞也批評,指示、委託等概念定義不清,如何安人民的心?

黃:應加重收受刑責

黃國昌表示,《反滲透法》的立法應有兩個目的,第一、是補足其他法律沒有規範的行為,第二、是針對其他法律懲罰過輕的部分加重刑責。黃國昌指出,在《政治獻金法》中,假使中共透過中間人資助政治人物,這個中間人竟然不會受到任何刑責。而《反滲透法》針對作為中間人的「滲透來源」訂出罰則,他認為是合理的。

然而,黃國昌也指出,從「境外敵對勢力」或一般外國人收受政治獻金,由於刑法上的「實害」大不同,法律上應有差別待遇。黃國昌說,對此《政治獻金法》只懲罰5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普通竊盜罪相當,而《反滲透法》沒有加重刑責,是不合理的。

民進黨立委周春米回應,《政治獻金法》是規範「擬參選人」,《反滲透法》則是針對「滲透來源」,民進黨立委管碧玲補充,這是立法架構的選擇,《反滲透法》暫時只處理「滲透端」。對此,黃國昌指出,原來的法律只懲罰「收受端」,一旦《反滲透法》通過,「滲透端」的刑責反而重於「收受端」,因此也應該隨之調整。

曾:有必要這麼重?

國民黨立委曾銘宗和親民黨立委李鴻鈞都指出,《反滲透法》第3條中提到「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其中的「指示、委託或資助」定義不清,在構成要件的執行上恐怕有模糊空間。李鴻鈞表示,《反滲透法》的執行橫跨許多部會,容易造成台商的恐慌,因此法案必須審慎,他也質疑為何不修已有的法律?

司法院副秘書長葉麗霞回應,實務操作上應該沒有問題,第一,「指示、委託或資助」等名詞也有出現其他法律;第二,法官必須依照「嚴格證明法則」判決,主觀、客觀構成要件都要滿足才能入罪。管碧玲也回應,違反《反滲透法》的刑期最低刑期只有2個月,而且是罰「故意犯」,其實並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