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泥展限案被撤銷 環團籲勿上訴 

林宜珺 2019/08/05 14:11 點閱 19415 次
反亞泥、還我傳統領域自救會會長田明正,蔡雅瀅專職律師等人高喊礦業改革,還原住民傳統領域。(photo by林怡均/台灣醒報)
反亞泥、還我傳統領域自救會會長田明正,蔡雅瀅專職律師等人高喊礦業改革,還原住民傳統領域。(photo by林怡均/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林宜珺台北報導】因經濟部前年曾准許亞泥在花蓮太魯閣礦權展限20年,然而當地居民提出的行政訴訟日前經台北高等行政院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對此,民間團體5日召開記者會,呼籲經濟部「放棄上訴,專注礦業改革!」但亞泥已於29日提出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今年7月11日作出判決,撤銷了行政院的訴願決定,以及經濟部同意展現的行政處分。

展延採礦期限被撤銷

亞泥於1957年依照當時的礦業法規定取得採礦權以後便開始開採花蓮新城山,之後又依法同意了數次展限申請。從法律上來看,政府所謂的展現許可,是授予亞泥「繼續開採新城山」利益的行政處分。

但「反亞泥,還我傳統領域自救會會長」田明正會長表示,亞泥獨享開發的權利,卻讓原住民承擔環境破壞的苦果。礦物的開採可能影響原住民生計這些後果都要讓當地居民承擔,剝削原住民族的權利,民間團體大表不值得。

由於亞泥花蓮新城山礦場距離當地駐區,幼稚園直線距離300公尺左右,田明正會長表示,平日會受到高分貝噪音及沙塵的侵擾,已造成他們生活品質的危害;同時,由於近60年的開採,亞泥已經幾乎將整座山夷為平地,有研究認為這樣會有水土保持、山崩等疑慮,情況應該已經達到危害公共利益的程度。

水泥半數外銷

由於亞泥已經開採新城山許久,產品也均銷售至國內外,損害已經補救,因此政府應該可以依據礦業法第38條第二款的規定,廢止亞泥的礦權展現許可。

台灣環保聯盟政策專員潘翰聲表示,回顧1990年反對水泥業產業東移的運動,當時環保聯盟花蓮分會等環保團體的質疑如今已驗證,水泥產能果然遠高於國內需求,導致有半數以上的水泥外銷,這是販賣國土的高汙染、高耗能產業。只要水泥產業砍到一半產能,電力供應就會更寬裕。

亞泥要上訴到底

亞泥表示,礦權展限乃是舊權利的延續,並非新權利之設定。依現行礦業法規定,礦權展限並不適用於原基法之相關規定。惟據悉,法院判決理由是認定礦權展限仍需踐行原基法第21條規定的諮商程序,亞泥認為此點明顯違法,將建請經濟部針對本判決依法上訴、據法力爭,以維專業主管機關之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