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擬處死刑(photo by pixabay)
行政院會於3月28日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針對酒駕新增2項規定:「1.酒駕5年內再犯,若導致重傷,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死,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酒駕致死或致重傷若是故意造成,可比照《刑法》的「殺人罪」或「傷害罪」,意即酒駕故意殺人,最重可比照「殺人罪」判死刑。」,這條文像是論文敘述,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立法委員當天就針對該條提出臨時動議。
針對立法委員沈智慧質詢,這條文規定何必繞了一大圈子規定呢?法務部次長蔡碧仲的答覆是「因法官判刑不重,而有該條」,這是那門子學問呢?難道透過該條文,就是强要法官引用該條文嗎?法官如不引用,又當如何?
更何況,3月26日已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嚴懲酒駕,加重罰鍰,並有沒入車輛規定,強制酒駕者重新考照需加裝酒精鎖,若未依照規定,可處6000元以上1萬2千元以下罰鍰。
行政罰已提高還不夠嗎?以法律人立場,均不樂見以刑罰替代行政罰,何況現行刑法條文已足資使用,現在為了强要法官使用「酒駕致死或致重傷若是故意造成,可比照《刑法》的「殺人罪」或「傷害罪」,及對再犯者即加重刑罰,合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