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然心語)陳菊控告名嘴的背後(賴祥蔚)

賴祥蔚 2019/03/27 14:07 點閱 6212 次
陳菊要告三位名嘴,精彩可期。(photo by flickr)
陳菊要告三位名嘴,精彩可期。(photo by flickr)

總統府秘書長陳菊決定控告三位電視政論節目的來賓名嘴(包括吳子嘉、謝寒冰與張友驊),理由是這三人在中天電視與東森電視的節目中,一再「以不實言論」造謠抹黑她,而且指控「這是系統性、組織性的毀滅個人人格與名譽,更是近年來台灣媒體最黑暗的時刻。」

政治人物易受公審

透過司法程序以捍衛個人名譽,是所有公民的權利,即使擔任總統府秘書長等政府高官,依然有這個權利。陳菊秘書長一怒而提告,想必深受委屈。但以其擔任多年高雄市長、現任總統府秘書長的影響力,其實除了提告之外,更可以思考怎麼進行制度性的改革,建立更良好的新聞媒體制度,以保衛所有公民、甚至是政壇對手的名譽。

因為就在陳菊秘書長感到委屈的這一刻,高雄市長韓國瑜也正飽受特定媒體的扭曲與汙名化,而前總統馬英九更不知道已經被特定媒體審判了多少次。公眾人物一定會受到公眾的評論,尤其是涉及公共事務必然「可受公評」。

「真實惡意原則」

然而,一般公眾不可能完全掌握政府事務的所有真相,所以美國的司法體系早就發展出「真實惡意原則」(actual malice),也就是一般民眾與新聞媒體只要有查證,信其為真,就不會被認為是誹謗或侵害名譽。這就是說即使公眾評論未必正確,也未必有罪。

其實陳菊秘書長先前就已經提告過,針對前立法委員邱毅指稱她在颱風來襲時去田寮泡冷泉。陳菊控告時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當時根本就不在田寮,證明邱毅所言不是事實。

然而,最後司法命判邱毅無罪,理由是陳菊當日中午離開應變中心,晚上六點才返回,邱毅針對此提出質疑及評論,自屬「可受公評事項」,而且邱毅也查證了,儘管沒有查出真相。我國法院的這個判決,符合美國所建立的真實惡意原則。

有人可能不解:說的不是事實也無罪嗎?沒錯,只要不是真實惡意,也就是有適當的查證,就無罪。如果要確定完全掌握訊息才能說話,恐怕全世界沒有人可以說話了,那還有什麼言論自由可言?切記言論自由絕不是以掌握真相才能說話為前提,但是言論自由絕不保障「真實惡意」的言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