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直接民主 民團:延長公投審議期

施養正 2019/02/19 17:03 點閱 14906 次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19日偕同專家學者,共同呼籲政府修正現行公投法。(photo by 施養正/台灣醒報)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19日偕同專家學者,共同呼籲政府修正現行公投法。(photo by 施養正/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施養正台北報導】「公投淪為財團與政黨操作的工具!」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19日表示,直接民主若缺乏平衡機制將使公投果實淪為政治工具,政大法律系教授林佳和則認為,應修法完善現行公投法的配套措施。對此,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黃嵩立也同意說,民主與人權是台灣引以為傲的價值,建議拉長公投審議程序、促進民眾討論建立共識。

審議應拉長至2個月

黃嵩立指出,現行公投法規定經連署提案後僅30天便成立,再經28天與大眾「討論」就能端上檯面舉行公投,對此人約盟主張,提案後審查應拉長為2個月,若有爭議再加2個月;公投立案後應讓社會就公投內容廣泛審議,需耗時6-12個月,他強調,公投是為了提升人權及落實社會正義,不能靠區區幾場辯論就決定人民未來。

「公投的結果效力等同法律。」林佳和說,現行公投法並未納入違憲審查,導致許多法案直至公投結束才發覺違憲,再開啟違憲程序著實浪費國家資源,且公投時程確實過於倉促,以瑞士為例,從連署到正式公投歷時40個月,台灣僅2月便「達陣」,實在缺乏社會溝通的時間。

他建議,公投法應明訂有聽證程序中提案人、利害關係人、其他第三人之參與權,假設中選會在公投提案中發現有違憲疑慮,應速交大法官審查,且若立法院已通過與公投意旨相同內容之法律,中選會應駁回提案。

落實「直接民主」

對此,台灣民主平台理事杜文苓表示,民眾在現行法律下缺乏在公投過程中公開討論的機會,甚至連公投的效力也一知半解,形式的辯論淪為提案者的「政見發表會」,再讓民眾投票時依照口號、小抄及風向投票,這不是一個「民主國家」該有的作為,他強調,公投的宗旨在於拓展民眾對議題的理解、減少資訊落差,提供民眾與社會對話的平台。

邱伊翎補充,自去年底公投後已有民間團體提出新版公投草案,她認為,立法院應加速修正公投法,尤其針對提案正反方的宣傳,應比照《公職人員選舉辦法》於投票當日凌晨停止宣傳,公投才不會淪為政治操作的工具,並強調,只有修正現行公投法的缺陷,台灣人民才能真正落實「直接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