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施養正台北報導】「管中閔知法犯法、違規重大!」監察委員王幼玲14日表示,台大校長管中閔於擔任公職15年間,多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在外兼職,其中媒體社論的固定稿費每年超過60萬新台幣。對此,監察委員蔡崇義建議,管案須由台大內部自行處理,教育部也應善盡監督責任,監察院只能督導,無權處分。
王幼玲指出,管中閔身為國家高階政務官,卻於101年2月6日至104年2月3日期間,固定以匿名方式常態性的為媒體撰寫社論,所獲報酬年約65萬,違反公務員職務法「禁止兼職」之規定。此外,任職中研院期間,管中閔曾擔任政治大學、中央大學兼任教授,並兼職於勇源教育發展基金會領取報酬,均未經服務機關申請許可,也違反公務員職務法第14條之2、第14條之3等規定,違失情節核屬重大。
王幼玲補充,管中閔任職台大教授期間,另於壹傳媒台灣分公司、暨南大學、國泰金控等機關兼職,年報酬約150萬元,卻未如實向台大申報,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立各級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等法,教育部身為主管機關,台大為國內教育領頭羊均責無旁貸,應確實依法行政。
蔡崇義表示,管中閔現為台大教授,監察院只負責督導,無權處分,請台大自行處理並由教育部監督,他強調,擔任政府高階職位更應該研究並遵守法令,任何人寫稿、演講、教課都可以,但管中閔未向服務機關申報,應屬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