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茂昆專利公司 校長:道德有瑕疵

楊蕓 2018/04/24 17:58 點閱 13366 次
一名國立大學校長認為,吳茂昆在校長任內赴美設公司,即使不是負責人,也恐觸犯《公務人員服務法》的兼職行為。(photo by 楊蕓/台灣醒報)
一名國立大學校長認為,吳茂昆在校長任內赴美設公司,即使不是負責人,也恐觸犯《公務人員服務法》的兼職行為。(photo by 楊蕓/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楊蕓台北報導】「校長任內以個人名義赴美設公司,即使不是負責人,也是觸犯《公務人員服務法》的兼職行為。」針對教育部長吳茂昆遭爆在東華校長任內於美國設公司申請專利,一名國立大學校長24日受訪時認為,「該研究專利106年時已在美國通過,所有權人也是東華大學,除非研究成果有改變,為何還需再成立公司申請?」至於以個人成立的公司申請專利,「即使沒有違法,在程序、道德上也明顯有瑕疵。」

國民黨立委柯志恩日前踢爆,吳茂昆在東華大學校長任內,曾到美國設師沛恩公司並掛名負責人,同時以該公司名義申請中國大陸專利,吳茂昆雖是發明人之一,但專利權應屬東華大學。吳茂昆則在23日晚間發布8點聲明澄清,強調該公司是為了要在美國申請PCT專利合作條約,不想透過中國申請,才決定在美國成立一間公司。

校長:吳道德有瑕疵

吳茂昆聲明指出,根據「國立東華大學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實施辦法」,發明人可以在專利申請通過前、後,向學校的專技審議會申請。但受訪校長表示,即使如此,申請專利前仍應先經過東華大學校方同意或簽訂契約明訂利益範圍,「就像我沒經過你同意就拿走你的東西,事後才跟你說我會還你,」這就算沒有違法,但程序、道德上仍明顯有瑕疵。

聲明中提到,「綬草」的相關研究,103年時已由東華大學生科所的翁老師以發明人的身份,向東華大學提出「我國及美國」的專利補助申請案,且兩項專利申請分別於106年4月、9月通過。上述不願透露姓名的校長認為,這就是奇怪之處,「既然專利已經在美國通過,所有權人也是東華大學,除非研究成果有改變,否則為何還要特別成立一家公司,以公司的名義申請另一項專利?」

列名發起人也違法

至於吳茂昆澄清稿中附上一張「美國加州政府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截圖及師沛恩公司的聲明,以此澄清師沛恩公司負責人只有歐陽彥堂(JAMES OYANG),吳並未擔任任何國內外公司的負責人。該位校長強調,不管吳是否為「公司負責人」其實無關緊要,「但只要他在公務人員任內,就不應該去外面開公司、甚至列名成立發起人,嚴格來說,已經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的兼職行為。」

目前監察院已立案調查,將釐清吳茂昆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相關規定。吳茂昆24日下午隨同行政院長賴清德與科技業者座談,接受媒體訪問時則表示,「綬草專利分1.0和2.0,當初通過台灣與美國專利的是1.0版,而還沒有取得專利的2.0與1.0在內容上有些不同,也有更新的結果,因此也有新的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