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設補充兵役門檻 足協損害國腳權益

宋秉謙 2018/04/18 17:09 點閱 22210 次
中華男子足球代表隊守門員潘文傑(左)18日為球員權益現身說法,希望相關單位還國腳們該有的權益。(photo by 宋秉謙/台灣醒報)
中華男子足球代表隊守門員潘文傑(左)18日為球員權益現身說法,希望相關單位還國腳們該有的權益。(photo by 宋秉謙/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宋秉謙台北報導】「球員場上跑斷腿,足協卻在背後扯後腿!」立委劉世芳18日在記者會表示,由於足協更改國家隊選手申請12天補充兵役的審核條件,私自加入「簽約國外職業球隊」為必要條件,變相提高門檻難度,導致多位國腳被迫以替代役身份服役,須於國訓中心強制受訓一年,令離開母隊的國腳們難維持高水平的競技標準,她要求體育署盡快明令足協將條件改回。

劉世芳提出資料指出,體育署規定的補充兵役資格僅要求選手曾代表中華隊參加過國際賽事資格賽,但足協在2016年頒布的要素除了參與國際資格賽,還需與國外職業隊簽約。等同足協對潘文傑、李茂等11位未旅外、但屢屢立下汗馬功勞的國內職業隊選手,申請補充兵資格喊卡。

替代役影響水平

中華隊現役第一門將潘文傑一同出席記者會,站出來爭取自己與隊友該有的權益,他表示,身為繁忙訓練的運動員,沒有時間關注資格細節,並一貫相信身為選手保護傘的足協,「很多足球界的前輩都說,除非旅外,不然不可能通過補充兵役的審查資格。」但今年看了體育署的章程才發現包含自己,很多選手早已符合申請補充兵役的資格。

談及替代役與補充兵役的差別,潘文傑表示,替代役歸國訓中心管轄,等同成為一年的國訓球員,先不論國訓隊目前是否有足夠水平的訓練課程,該隊連國內等級的比賽都不見得有參賽資格,如何能於替代役期間保持國際水平,隨時等候國家隊徵召、為國爭光?潘文傑以個人為例,他已擁有參加各項國際賽使自己有申請補充兵的資格,依照補充兵規定,只需服12天兵役後便能回到母隊—北市大同持續訓練,維持高競技水平。

體育署的說明

體育署表示,當初設定簽約國外職業隊並非「前提條件」、而是針對棒球領域好手的明訂規範。相較國內資源差距,也樂見球員旅外受訓,因此訂下了補充兵的旅外資格,對旅美好手(王建民、曹錦輝等人)賦予補充兵資格,並在5年內需接受國家隊徵召。但已於民國104年修訂補充兵辦法後,為鼓勵更多體育選手為國爭光,去掉旅外職業隊的條件,免除選手的「後顧之憂」,增加不少符合補充兵役辦法的國手。

立委許智傑在記者會表示,從104年修訂後補充兵辦法後,各單項運動協會的國手申請中,以足球墊底,3年來僅4例,他質疑協會說,常理而言,一般選手不會越過各自體育協會,直接向體育署申請,協會是否私自決定選手的申請資格令人起疑。足協對此仍未發表回應。

提及相關補救方法,是否能讓符合補充兵役資格的國手將兵役別從服役中的替代役轉回補充兵役,體育署表示,涉及兵役種不同,需再與內政部商議。體育署也向各項運動國手呼籲,體育署才是負責資格審查的單位,申請相關問題能直接上呈體育署,並希望足協能儘速更改條件說明,還中華國手該有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