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新規不利勞檢 賴香伶提4建議

譚有勝 2018/01/15 16:59 點閱 7270 次
台北市勞動局局長賴香伶15日表示,勞基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後應盡速訂定細則,以保障勞工的權益。(photo by 譚有勝/台灣醒報)
台北市勞動局局長賴香伶15日表示,勞基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後應盡速訂定細則,以保障勞工的權益。(photo by 譚有勝/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譚有勝台北報導】「加班換補休沒有明定期限、每3個月的加班周期也沒明定細則,這都是關鍵問題。」勞動局長賴香伶15日首度公開批評,點出勞基法再修法的新規粗糙,讓地方政府執行勞檢無所適從。她向中央提出4大建議,第一,加班補休應設半年期限;第二、勞動部應該明訂加班週期,第三、勞資會議協商後的結論,應要向主管機關報備;第四、放寬彈性7休1的特殊行業別,應由中央政府來認定。

勞基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後,台北市勞動局長賴香伶15日公開質疑新規內容,恐將讓地方政府勞檢執行上有困難。因此,為了化解勞資勞資雙方對新法的疑慮,她向中央提出4大建議。第一,這次加班換補休入法,期限內未補休完要給工資,但母法卻未明訂「期限」。「加班補休應設半年期限,才可以保障勞工的權益。」

第二,勞工單月加班達到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但是3個月加班的週期如何認定是關鍵的問題。」以6個月的工作週期來計算,如果一個勞工3個月的加班工時分別依序為30(小時)、54、54,另一個加班週期依序為54(小時)、54、30,即使勞工通過了2個週期的備查,「但是中間4個月連續加班54小時,恐有讓勞工過勞的疑慮。」因此,勞動部應該訂定加班週期的備查,以免僱主會鑽時數認定的漏洞,濫用加班機制。

三、勞資會議協商後的結論,依規定要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但何時報備應明定期限,以方便勞檢作業;四、《勞基法》適用放寬彈性7休1的特殊行業別,應由中央政府來認定。

賴香伶坦言,若要實施勞檢,以勞動局50多位勞檢人員要徹查20 多萬的事業單位難度確實太大。她呼籲,希望事業單位能夠向勞動局報備,讓勞檢作業能夠順利進行。此外,他們也將針對有過勞風險的行業,包括製造業、服務業等勞力行業,進行重點檢查,以免勞檢人員未檢查出違法單位,卻已有過勞的問題。

勞動局基準科長黃毓銘受訪時表示,為了因應此次修法帶來的衝擊,勞動局已擬定4個重點執行方向。第一,勞工健康狀況將被列為保護核定要件,若企業對勞工提出責任制的約定書有過勞的問題,將強制廢止約定書。

第二,勞動局將啟動強化勞資會議輔導計劃,輔導企業成立勞工參與協商制度,他們將鎖定輔導20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並對283家未設置勞資會議的上市公司限期查處。第三,針對勞檢的部分將對醫療、運輸、保全、客運、貨運等檢查輪班間隔、連續工作天數、加班工時是否違反勞基法。最後,勞動局也會在勞基法3月上路後辦理勞教課程,增進勞資雙方對新法及勞資會議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