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特約記者陳玨明香港報導】2014年9月26日晚上,時任學民思潮召集人的黃之鋒,在罷課集會中突然呼籲「奪回公民廣場」,該行動因此引發歷時75天的佔領運動。之後黃之鋒等三人被警方檢控,歷經纏訟,上訴庭17日判決三人即時入獄,這也是黃之鋒投身社會運動以來,首次身陷囹圄。
佔中三生成目標
佔中一年後的2015年8月,學運領袖黃之鋒、時任學聯秘書長周永康及常委羅冠聰等三人,被香港警方正式落案起訴,黃之鋒被控煽動他人參與非法集會及參與非法集結;羅冠聰被控煽動他人非法集會罪,而周永康則被控參與非法集會。
2016年7月法院原裁定,考量三人年少純真,係為真心表達政治訴求,非只為自己利益,從寬判黃及羅二人接受社會服務令80小時至120小時,而周永康則因為將前往倫敦攻讀碩士,未能履行服務令,故判入獄3周再緩刑。不過,香港律政司不服判刑而改以涉及幫會或持械者糾眾之案例,提出刑期覆核申請,申請最終被原審裁判官張天雁駁回。
由香港法律界人士負責的民間法律智識facebook群組「法夢」曾撰文解釋,法庭傾向保障人身自由(favourem libertatis),因此申請加刑的舉證責任門檻較減刑高。然而,繼「新界東北案」後,香港上訴法院在過去一星期內,兩度作出「特別裁決」,上訴庭最終在17日下午就律政司再度申請覆核刑期裁決判定勝訴,黃之鋒被改判入獄半年,周永康入獄7個月,而羅冠聰則入獄8個月。
被批「違法達義」
香港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在判辭中聲稱:「香港社會近年瀰漫一股歪風,有人以追求其心目中的理想或自由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為藉口,肆意作出違法的行為。有人,包括一些有識之士,鼓吹『違法達義』的口號、鼓勵他人犯法。」
該判辭繼續指著黃之鋒等三人說道,「該等人士公然蔑視法律,不但拒絕承認其違法行為有錯,更視之為光榮及值得感到自豪的行為。該些傲慢和自以為是的想法,不幸對部分年輕人造成影響,導致他們在集會、遊行或示威行動時隨意作出破壞公共秩序及公眾安寧的行為。」
針對楊振權副庭長認為,「短期即時監禁是唯一恰當的判刑」,又強調「如判刑不足以阻嚇同類罪行,法庭可能要採取更具阻嚇力的判刑,以維護法治的尊嚴」,黃之鋒與羅冠聰一同創立的政黨香港眾志則批評港府濫用司法程序打壓異己,「存心要令三人身陷囹圄」;但仍謙卑地懇請香港市民,重整心情勇敢面對挑戰,恪守非暴力原則與香港市民爭取民主自由。
責任編輯:邱慕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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