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出手管糖! 健康食品明文訂上限

林亭妤 2017/07/17 18:05 點閱 20116 次
食藥署正是明文規定,健康食品若額外添加精緻糖,必須載明含糖量且不得超過25公克上限。(photo by 林亭妤/台灣醒報)
食藥署正是明文規定,健康食品若額外添加精緻糖,必須載明含糖量且不得超過25公克上限。(photo by 林亭妤/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林亭妤台北報導】糖害引起的肥胖、慢性病問題日益受到重視,食藥署出手管制,決定將健康食品的含糖上限量「明文化」,規定外加精緻糖不得高於25 公克。食藥署食品組組長潘志寬17日受訪時指出,未來產品若不符合精緻糖限量標示的規範,將無法通過登記審查成健康食品。

衛福部17日修正「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原則」共25點事項,明文訂出健康食品的外加精緻糖不得高於25 公克;精緻糖若添加落在17~25公克,就要加註「本品所含外加精緻糖量達○○公克,請注意熱量攝取」等提醒民眾的詞句。

潘志寬說,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建議,精緻糖的熱量以不超過每日總熱量攝取的10%為限。換算下來,一般成人1天攝取約2000大卡熱量,其中精緻糖不能超過200大卡、即約50公克,因此食藥署再對半砍,將食品的外加精緻糖訂為限量25公克。

此次修正25點包括:一、揭示文件品質、試驗品質、倫理要求,並檢附相關證明資料(動保、人體、輻安證明等);二、明定評估試驗報告、保健功效成分鑑定報告、安定性試驗報告、衛生檢驗報告、營養成分分析報告的效期限制,且報告需有完整的原始數據供驗證,不得任意刪除;三、敘明產品安全性分類及評估試驗劑量要求。

四、敘明人體食用研究應檢附的文件資料、安全性要求、控制變因等;五、敘明對於未定的保健功效評估方法,可先依循「健康食品保健功效評估方法提案申請作業指引」審查;六、產品功效宣稱,得依功效評估試驗為人體食用研究或動物實驗分別標示;七、健康食品配方設計原則,敘明精緻糖限量標示規範。

食藥署提醒,業者申請健康食品的配方,應該儘量符合少油、少糖及少鹽的飲食原則,若食用油產品無特別的保健功效成分、配方,則不宜申請為健康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