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24日針對同婚做出第748號釋憲文,指出目前限制同性別之2人結婚的《民法》違憲,必須在2年內提出保障同婚的修法或是制定法律,如果沒有,則2年後同婚即自動生效,同性別之2人可以直接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換言之,大法官的解釋文給同婚定下了「日出條款」,這在過去大法官的解釋令裡是極為少見的。
修法派 v.s 專法派
然而,這恐怕會給台灣社會帶來難以預料的後遺症,甚至是災難。有關同婚的相關法案,有不同版本,目前正在立法院進行審議。主要的意見分為「修改《民法》派」和「另立專法(或專章)派」2種。同運團體鼓吹前者,認為直接修改《民法》才是正本清源之道,且修《民法》更能體現婚姻平權的真義。
而原先對同婚抱持猶豫或反對態度的團體和民眾,則在同婚已勢不可擋的情況下,主張仿效德國、法國和瑞士等歐洲國家的做法,制定《同婚法》或《伴侶法》。他們認為,另立專法對整個社會的衝擊比較小,況且針對特定族群訂定專法,並不涉及歧視,例如《醫師法》、《公司法》、《消保法》,以及最近備受矚目的《勞基法》等,都是從《民法》衍生出來的專法,各有其對應的族群。
付出社會成本太大
不過,關於應如何表彰對同婚的保障,日昨的大法官解釋文並未做進一步的規範,強調這是對立法權尊重。但是因為有上述的不同主張,甚至還有人打算發起公投,各種意見莫衷一是,而大法官又強制規定,2年後同婚一定要上路。
如今,不論是修法還是立法,過程都相當複雜,2年時間根本不夠,如果倉促立法、修法,難免會留下許多疏漏,預料社會上不同意見和立場的人,勢必又會爭吵不停,付出的社會成本太大了。
法官不負責任
從一例一休或前瞻條例的修法與立法經驗可知,如果事前沒有經過充分的溝通,即使最後勉強在立法院通過了,後續實施起來一樣困難重重,甚至寸步難行。同婚議題比起一例一休或是前瞻建設等,更是敏感、爭議更大,大法官丟下一個「2年內就是一定要合法」的命令,實在是太不輕率、太不負責了,應予以譴責。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在去年12月底之前,已初審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同性可以結婚,且適用有關夫妻配偶、父母子女及親屬的法規規定,收養子女時也不得對其有歧視對待。此外,草案也保留為同性婚姻權利設立專章規範的可能性,也就是將《民法》保障同婚的修法條文重點,另外設立〈同性婚姻專章〉予以規範;全案還有待朝野進行更多溝通、取得共識。
日出條款恐引對立
鑑於過往執政的民進黨立院黨團有「一分瑩」強勢通過法案的記錄,如今又再加上大法官的2年日出條款,讓人擔心未來立法院再度審議相關法案時,很可能囫圇吞棗、包裹立法,強迫廣大民意接受少數司法人員、立法委員順從同運者所做的決定,硬推同婚,如是,將會為台灣社會埋下嚴重的衝突、對立甚至分裂的因子,後座力實在不容忽視。全民必須一起進行嚴格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