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激辯 邱太三:民法何時違憲?

鄭羿菲 2017/03/24 12:26 點閱 24309 次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24日正式進行「同志不能成立法律上的婚姻關係是否違憲」的法律辯論。(photo by 網路影片截圖)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24日正式進行「同志不能成立法律上的婚姻關係是否違憲」的法律辯論。(photo by 網路影片截圖)

【台灣醒報記者鄭羿菲台北報導】同志婚姻是否違憲?司法院憲法法庭24日舉行雙方辯論,台北市政府代理人廖元豪表示,「社會上認同同志能有一般社交關係,卻不受法律保護進入婚姻關係,違反憲法保障平等。」辯方代表邱太三則反駁說,「往年大法官會議解釋都以男女為婚姻要件,合理方式的不同對待並不違背平等原則,若民法違憲,是由何時開始?」言詞辯論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最慢會在5月24日前公布解釋文。

同婚進入憲法法庭

同運領袖之一的祁家威數年前向台北市政府申請締結同性婚姻時遭到拒絕,事後在行政救濟都被駁回,遂向司法院提出「同志不能成立法律上的婚姻關係是否違憲」的憲法法庭(大法官解釋),司法院於24日展開雙方正式辯論,並開放旁聽與直播。

「現行民法的解釋,締結婚姻不包含同性之間的關係,同志婚姻應受憲法保障其婚姻自由與平等權。」廖元豪24日在憲法法庭上表示,婚姻制度是由立法者所塑造,數千年來婚姻制度不斷在變,「但不能遽變」,如中國古代容許納妾,演變至今為一夫一妻制度,而當代的社會價值,婚姻制度代表「一對一互負責任的忠誠關係」。

認同婚姻價值才加入

廖元豪指出,同志身份在台灣的社會上已經不同,50年前台灣合法排斥同性戀者,而至今社會已承認同志是與異性戀者共同生活的公民,既然社會上承認同志與其他人發生一般社交關係,那當同志要進一步進入婚姻關係時為何不能受法律保護、社會承認?他指出,「要進入婚姻的同志正是認同婚姻一對一、互負責任的觀念,同志進入婚姻並不會有一對多、亂倫等滑坡效應,這樣的擔憂是不必要的。」

站在辯方立場的邱太三說,歷年來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保障婚姻自由都是以「一男一女」為前提,且當時在制定民法的史料中也提及「有天地才有萬物、有萬物才有男女」等理由,因此行政機關駁回同志族群申請結婚並不違憲,而在德國基本法、歐洲人權公約,及國際相關法律,都肯認「男女有組織家庭結婚的權利」,但並沒有要求締約國必須制定同性婚姻的義務,而是強調尊重各國「立法的方式(民法或專法)」。

不同待遇不違憲

「憲法上的平等是指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並非機械式的形式平等,應該以實質平等看待。」邱太三指出,在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的公約上,課予國家對女性有實質保護的義務便可見得,親屬法治應尊重事實在先的制度(異性婚),法律採取正當合理手段做為不同待遇,並不與平等原則違背。

進入詰問程序後,廖元豪向邱太三問道,修民法是否會有影響社會重大公共利益的例子?邱太三則回應,民法機制並非只單純看待民法,而需要看整個社會司法對婚姻的結合與保障家庭的機制,「如家族祭祖牌位上要寫考考、妣妣嗎?訃文如何稱寫?婚宴上是否稱新郎新娘、主婚人又是誰?」這對台灣傳統婚姻觀念的族群衝擊非常大,且對「中南部」的民眾來說認知差異更大,「在社會上沒有妥適溝通勢必造成重大公共利益的衝擊。」

婚姻制度何時違憲?

邱太三則對祁家威代理人許秀雯提問,「大法官直到民國91年的釋字,多次確認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那麼到底民法親屬編婚姻由夫妻締結的規定何時開始違憲?」許秀雯則四兩撥千斤地說,「同志族群在歷史上作為被壓迫的一群人,很多人的生命都未能等到法律上的論辯,我們該如何確定何時出現?」邱太三則不知為何微笑了一下。

言詞辯論24日結束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最慢會在5月24日公布「同志不能成立法律上的婚姻關係是否違憲」有否違憲的解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