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林亭妤台北報導】「八週變形工時」讓雇主有機會將勞工的休息日集中在第8週,但即將被納入變形工時的汽車貨運業勞團22日對此怒批,「根本放不到」。勞動部事後回應,汽車貨運業即使適用八週彈性工時,每7日仍至少要有1日例假,且不允許連續工作超過6天,各界對於草案內容若有建議,31日前可向勞動部陳述意見。
勞動部預告指定「汽車貨運業」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之行業,依八週彈性工時規定,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得將8週內的正常工作時數(320小時)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正常工時不超過48小時。
「8小時很理想,但事實是客運勞工因為交通尖峰影響,1天不可能只工作8小時。」物流業勞動權益自救會召集人曾堉誠22日在勞動部前抗議說,汽車貨運業勞工每天實際工時都是12小時以上,且汽車貨運業者也多不願編列超過8小時後的加班費,勞工不只沒有足夠休息日,加班費更是減少。
據主計處薪資及生產力統計顯示,近5年汽車貨運業平均薪資收入為3萬4624元,但工時近5年來平均每個月187小時,和整體運輸及倉儲勞工相比,平均薪資還少了1萬5000元以上。
「汽車貨運業與民生物資關係密切,需配合各業生產及作息,」勞動部回應,包括百貨批發零售、市場屠宰、民生用品、網購平台等配送作業,其營運常受到季節性週期、年節影響,因此為使該業能妥善安排勞工工作時間及休息日,才擬指定汽車貨運業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8週彈性工時)之行業。
勞動部強調,依《勞動基準法》新修正第36條規定,每7日中至少有1日需為例假,每8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要有16日,汽車貨運業即使適用8週彈性工時,其正常工作總時數並未放寬, 8週內該放到的例假及休息日總數未減損,更不允許有連續工作超過6天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