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選擇性直播 立委:公開法庭應開放

林佳楠 2017/02/13 15:47 點閱 15889 次
時代力量黨團總召徐永明(右)13日指出,王光祿案開庭直播的方式雖有爭議,但仍是好的開始。左為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胡博硯。(photo by 林佳楠/台灣醒報)
時代力量黨團總召徐永明(右)13日指出,王光祿案開庭直播的方式雖有爭議,但仍是好的開始。左為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胡博硯。(photo by 林佳楠/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林佳楠台北報導】「 司法院選擇特定案件直播,是否想影響輿論時才如此?」時代力量黨團總召徐永明13日呼籲,司法院應全面直播公開法庭、監督法官的審理程序。但是,恩典法律事務所律師蘇家宏卻認為,應以「環保」及「公益」為前提選擇直播的案件,否則法官可能怕露臉後遭犯人親友報復,而難以做出公正判決。

司法院有疑慮

現行《法庭組織法》第90條規定,「法庭開庭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錄音。必要時,得予錄影。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未經許可錄音、錄影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第90條把裁量權放在審判長手上,」徐永明質疑,司法院不願表態,讓法官迴避公共監督。因此他將推動修法,促請司法院全面開放公開法庭的直播。雖然王光祿案開庭直播時,法官並未露面引發爭議,但仍是一個好的開始。

徐永明指出,司法院副秘書長林勤純曾表示,司法院內部有在討論法庭直播,但部分法官仍有所疑慮,所以尚未產生具體結論及時程表。對於有些法官反應有「隱私權的疑慮」,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胡博硯駁斥,被告、證人等當事人才有顧及隱私的疑慮,持反對意見的法官其實只是想迴避監督;若非司法院態度曖昧,第90條根本不須修法。

法官應受監督

「最高法院以前最為人詬病的就是常用書面審理,雖然民、刑事訴訟法都規定某些情況要開庭,但實務上很少做到,」大壯法律事務所所長兼司法媒體法操創辦人高宏銘指出,從最高法院三審開始直播具有「積極作用」,可讓人民了解訴訟程序、法官的職責和表現,也知道特定案件的重點為何,接下來可再研議是否開放其他程序的直播。

公開法庭的審理現在也開放民眾旁聽,為何還需直播?高宏銘指出,公開審理需經過抽籤,並非人人都可參與,直播才可突破時間地域的限制,且直播技術已相當發達,相較於現場旁聽和觀審,成本相對較低。

應以公益為前提

蘇家宏律師反對「打著司法改革大旗」開放直播,原因是衍生性問題太多,包括人民仍會光憑影片內容斷章取義、沒有機會閱讀書面證據,法官及檢察官則會為了博得觀眾好感而增加「表演」程度,其他還有當事人個資遭曝光、法官被尋仇等問題。他強調,開放直播前應由司法院審慎評估,並以環保及公益性案件為主,例如同性婚姻案就攸關所有人的權益。

對此,胡博硯回應,公開法庭已經開放旁聽,何來隱私權問題?況且,公益標準又有誰可以公正決定?他重申,「開放直播是為了讓人民親近司法,並非要鼓勵人民影響司法。」

最高法院9日創下首例,直播布農族獵人王光祿的非常上訴開庭,外界雖對程序有所爭議,但多數仍予以肯定。接著3月24日,大法官會議將會針對台北市政府及祁家威的同性婚姻案,於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開庭時全面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