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平權與護家運動 論述激火花

李牧權 2017/01/11 14:57 點閱 19498 次
高穎超(左)與邱慕天(右)兩位在同婚議題的光譜中處於不同位置的基督徒學者,透過社會學研究與教會論的神學論述,分享對「護家運動」的觀察與反思。(photo by 李牧權/台灣醒報)
高穎超(左)與邱慕天(右)兩位在同婚議題的光譜中處於不同位置的基督徒學者,透過社會學研究與教會論的神學論述,分享對「護家運動」的觀察與反思。(photo by 李牧權/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李牧權台北報導】「挺同」與「反同」間存在溝通的可能性嗎?宗教信仰與婚姻平權勢必造成內在的個人衝突嗎?由友善交流座談會與宗教右派讀書會舉辦的「性不信由你?婚姻平權與護家運動的多人探戈」公共論壇,9日邀請台灣醒報副總編輯邱慕天,與公共評論人高穎超,共同探討有關婚姻平權與護家運動的觀察與反思。

跳多人探戈

高穎超以社會學進路分析,認為這場修法運動被許多人置入了文化戰爭的框架中,也就是「文化全球化」下的西方文化侵略,導致它作為一國內政治與道德衝突的現象本質被忽略了。在這對抗性的二元框架下,壓縮了看到不同陣營者彼此的相似性。

「戰爭語言是造成衝突的主因。」高穎超指出,「雙方陣營必須放下文化戰爭的侷限,才能促成彼此在理性氛圍下進行『多人探戈』的空間。」他表示,在文化戰爭的受限框架底下,我們等同任憑性的單一議題,去扼殺彼此雙方在其他議題(如:反核食與提倡勞工權益)的合作可能,這是十分可惜的。

五蹄鐵:高影超提供

五體系互動

高穎超認為,在光譜的兩端中,看起來只有兩方在相互對立,實際上,參與勢力至少可被劃分為五個群體,分別為:公部門、同運派、婚權派、毀廢派、護家派。」

在這個定義中,毀廢派是指希望社會婚家秩序被消解的毀婚廢家派;同運派則包含想要進入正常婚姻的「同家會」、「同志諮詢熱線」;婚權派對應的是追求能自由、彈性地重新定義婚姻關係的「婦女新知」和「伴侶盟」;護家派亦分為死守傳統婚姻的強硬基本教義派,以及認為性少數伴侶值得專法保障的「專法派」。

他以「馬蹄鐵」的結構關係來作對照,並指出「毀廢派」與「極端護家派」只是在光譜上的兩個極端陣營,不能代表所有的支持者與反對者。有趣的是,光譜的兩極往往意味著他們只是提供論述基礎的角色,對現實社會的需要與操作並不關心,甚至會主動攻擊自己一方的務實派為妥協的叛徒,反倒形成了「長他人志氣、滅自己威風」的運動綜效。

同時,同運派、婚權派都採取極端護家派的論點來攻擊溫和派(「專法派」),而溫和護家派也會以毀廢派的理論來攻擊同運派、婚權派兩派,形成複雜的對立局面,並成為讓多數基督徒在同志議題上難以相容的最大破壞因子。

以同理超越政治語言

邱慕天則以政治與神學角度切入議題,透過羅爾斯(John Rawls)的理論來闡述,在公共領域中,人可有宗教的動機,但應以探討公共領域的論述基礎下的理性內容,來進行公領域的參與;去質疑宗教動機,則未必對政策相關公共利益得失的展開有幫助。因此,他認為雙方應放下彼此的成見,以更多的雅量來還原對方想說的話,進行溝通與交流。

「我們需要的是更多神學及社會脈絡上的同理,而非政治語言的鬥爭攻訐。」邱慕天從台灣宣教史指出了本土教會與外省國語教會的生成脈絡,足以反映為何反同並非來自仇恨,而是看問題的視角,與要保護的核心利益不同所致。

他又以馬丁路德宗教改革以降,基督徒不再強調透過教會的神職人員或聖禮來認識神,而是以個人讀經與對教義的認同,引導信仰的實踐,說明「教會論不斷向下位移」的意外後果:「『教會群體』與『聖職』在信仰的角色被淡化;『理性』和『世俗職業』取而代之,開啟了世俗化與信仰的私人化。」

教會避免民粹動員

「與其說基督徒想仿效中古天主教以信仰干政,我們更應該想到,在舉凡諸如勞權、環境、司改等眾多議題所屬的公領域都排除宗教後,婚姻和家庭是基督徒僅剩的信仰私密空間,當這個領域的信念也要被公權力翻轉,就形成了某些基督徒捍衛宗教自由的底線。」

但邱慕天解釋,在基督文化歷史較深的西方社會比較不會只有「一種底線」;許多西方國家都有基督教左右派政黨並存,帶出了信仰光譜本身的多樣與多元。政治的表達方式需要智慧,台灣教會界應當避免以民粹動員參與公共的試探。

邁入平權小國

針對反對派質疑「台灣憑什麼搶『婚姻平權』的亞洲第一?」,高穎超認為是「問錯問題」,台灣早在1912年已經出現過有關同性親密行為的文獻記錄。把眼光放在重建台灣親密史的視野上,台灣應擺脫帝國格局,走出平權自由小國的定位。

他指出,一些拉丁美洲國家,特別是經歷過「轉型正義」的國家,如巴西、阿根廷、哥倫比亞與智利等,相對較接受婚姻平權,因此同婚未能在台灣獲得成功,或許應重新以「台灣親密關係史的轉型正義」定義,加以持續推動。

但邱慕天則回應指出,他雖同意單偶異性婚姻是中華民國唯一承認的婚姻,但同性相愛成婚從來未曾被法律論罪。國家基於富國強兵、下一代福利(兒權)或人口政策,選擇用法益規範一種特定婚姻制度,本來就是霍布斯(Thomas Hobbes)論政府意義上的「後來體系」。

制度規訓是否必要

邱慕天說,在婚姻修法運動中應該釐清,我們究竟是嫌國家管太多,還是管太少?他又以鄂蘭(Hannah Arendt)與後馬克思女性主義者們對「身體」在政治參與上的不同想像作為反思,坦言國家對人身進行控制(如徵兵),係集權之惡,其必要性應受檢視;若捍衛人際關係自主,卻是要求將更多人際關係放在國家的制度規訓下,其實是種弔詭。

他認為基督教會作為宣告上帝掌管生命全權、相信身體復活盼望的群體,更應敏感於政治既得利益的存在,並對世俗政府權柄保持超然及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