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伸張正義 擬撤重大犯罪追訴期

郭恩孝 2016/12/01 18:09 點閱 13145 次
劉世芳委員語帶哽咽的希望刑法修正案立法盡速通過,讓檢警人員有充分時間辦案,有助案情早日水落石出。(photo by郭恩孝/台灣醒報)
劉世芳委員語帶哽咽的希望刑法修正案立法盡速通過,讓檢警人員有充分時間辦案,有助案情早日水落石出。(photo by郭恩孝/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郭恩孝台北報導】針對曾震驚社會的劉邦友命案,日前因追訴時效消滅,檢察官以不起訴結案;前民進黨婦女部主任彭婉如命案,本月3日也將屆滿20年追訴期。民進黨立委王定宇、劉世芳、蔡易餘等人1日舉行記者會表示,應增列「重大犯罪無追訴時效」、「可溯及既往」。

在刑法追訴權時效修正的記者會上,王定宇說,關於本次《刑法》第80條追訴期的修正重點在於,「犯罪致人於死、或犯罪所得或不法利益達1億元以上者,無追訴權時效;另外如果犯罪行為人逃匿而被通緝,或是因戰爭、政府行為等其他障礙事由,導致偵查無法繼續,偵查時效都先暫停」,以避免嫌犯刻意潛逃出境,或是執政者刻意掩埋真相。

王定宇進一步指出,參考美國、德國等國的立法之後,發現他們對某些犯罪型態並沒有追訴期,「正義是沒有期限的」。王定宇不平地說,「難道大家可以忍受,像陳由豪這樣的重大經濟犯罪,留下數以百億計的呆帳,卻仍然拿著錢在海外吃香喝辣,時間到了,就可以什麼事都沒有的大搖大擺從機場回到台灣來?」

「我們都沒辦法想像,彭婉如命案發生時,黨代表大會通過她的提案,發現彭沒有在現場,兩三天以後在鳥松一處芭樂園發現她的屍首,才知道已經遇害。」劉世芳語帶哽咽地表示,希望該案立法盡速通過,讓檢警人員有充分時間辦案,有助案情早日水落石出。

本次修正草案三重點:

  • 《刑法》第80條:增列第2項規定「前項第一款之罪(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或犯本法或犯本法以外之罪,犯罪所得或不法利益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者,無追訴權時效。」
  • 《刑法》第83條第1項追訴權時效停止事由:一、依法應停止偵查或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二、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因告訴、請求權人不為告訴、請求或告訴、請求經撤回或無告訴、請求權人之告訴、請求。三、因戰爭或政府行為或其他障礙事由致偵查或起訴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者。
  • 增訂《刑法施行法》第8-2條:於中華民國一百OO年O月O日刑法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三條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或其時效停止進行者,適用之修正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