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菊:勿滋擾扁 藍營:應保護市民

郭恩孝 2016/10/30 18:57 點閱 10411 次
陳菊出面呼籲停止滋擾。(翻攝自陳菊臉書)
陳菊出面呼籲停止滋擾。(翻攝自陳菊臉書)

【台灣醒報記者郭恩孝台北報導】目前仍在保外就醫的前總統陳水扁,日昨出外散步時被民眾拍下張貼網路上,影片中陳水扁除痛斥拍攝者並表示要對其提出告訴,但影片的拍攝者後續也表示收到恐嚇,引發社會軒然大波。對此,高雄市長陳菊呼籲民眾勿滋擾陳前總統,國民黨發言人蔡正元則表示,身為高雄市大家長的陳菊應該要保護好高雄市民的人身安全。

高雄市長陳菊30日嚴正呼籲,有心人士應停止對陳水扁的不當滋擾,並表示若有逾越法令的行為,市府也將依法制止。陳菊說,不應該對一個病人有如此跟蹤甚至又拍攝的行為,如此不僅將使陳前總統的個人隱私及尊嚴受到傷害,也會讓台灣社會再次撕裂,而若相關的滋擾行為逾越了法令規範,高市府將依法進行制止。

對此,國民黨發言人蔡正元在洪習會行前記者會上表示了不同意見。蔡正元說,該名拍攝者也是中華民國國民,任何只要不涉及侵犯隱私拍攝公眾人物的攝影行為皆屬於自由權利,不應該被受到恐嚇、威脅,並疾呼高雄市長陳菊應注意高雄市民的人身自由與安全,呼籲挺扁人士應該要有所節制。

事實上,陳菊的出面呼籲可能是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二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但是至於是否侵害他人在公共場域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訊自決權,仍要參照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意旨依照實際狀況來判斷。

究竟公眾場合有沒有隱私權?法界表示:答案是沒有的!因為只要攝影者不深入拍攝私人「隱私」部位,照像行為本身並無犯法。當然被攝民眾有權要求對方「不要繼續拍攝」,但是卻無權要求對方刪除照片。

根據民法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無財產上的損失,亦得請求賠償相當的金額。」簡單說明,除非被攝者能證明對方有「公開散播、廣告與盈利」的行為,否則多半只能道德勸說,並無觸法之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