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

攝影者與被攝影者之間的權衡

郭恩孝 2016/10/30 21:41 點閱 350 次

最近陳前總統外出散步被民眾拍到所引發的事件後續效應餘波盪漾,也讓人引發探討關於攝影與被攝影兩者之間的權利義務分際線在哪。

我想分享的法律觀念與今日我所做的報導是一致的,個人覺得非常實用,便想把它分享引述過來。

陳菊的出面呼籲可能是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二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但是至於是否侵害他人在公共場域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訊自決權,仍要參照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意旨依照實際狀況來判斷。

究竟公眾場合有沒有隱私權?法界表示:答案是沒有的!因為只要攝影者不深入拍攝私人「隱私」部位,照像行為本身並無犯法。當然被攝民眾有權要求對方「不要繼續拍攝」,但是卻無權要求對方刪除照片。

根據民法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無財產上的損失,亦得請求賠償相當的金額。」簡單說明,除非被攝者能證明對方有「公開散播、廣告與盈利」的行為,否則多半只能道德勸說,並無觸法之疑慮。


郭恩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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