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參與ICAO受阻的省思 (趙持岳)

趙持岳 2016/10/04 16:23 點閱 2283 次
針對台灣參與ICAO遭中國大陸阻撓,蔡英文表示將會繼續努力。(photo by 網路截圖)
針對台灣參與ICAO遭中國大陸阻撓,蔡英文表示將會繼續努力。(photo by 網路截圖)

近來我國未收到三年一度的世界民航組織大會之邀請函一事,再度引起國人對未來我國國際參與的不安,亦考驗新政府的兩岸關係與外交策略。三年前,馬總統執政時期我國首度參與ICAO大會一事,成為馬總統執政的國際參與里程碑,某種程度上亦是一種外交突破。

然而,我們可以仔細回想,當年我國參與是由於中共給的一種「方便」,讓我國得以以「特邀貴賓(Special Guest)」之身分參與該大會。特邀貴賓其實連觀察員也不是,僅能參與大會且並無任何發言權,並不等於我取得加入ICAO之入場券。

馬總統執政期間,兩岸關係隨著雙方共同以「九二共識」的「一中各表」論述而有所改善,我國更成功與中共簽署多項合作協議,使兩岸關係持續升溫。然而,兩岸關係雖有所改善,但我國某種程度上亦喪失國際參與之自主性,許多國際參與須仰賴中共方面的妥協,方能獲得有限的國際參與。更有人認為我國僅邁向「鳥籠式國際參與」,而鳥籠的大小取決於中共的「天恩」,但我國卻怎樣也無法飛出鳥籠。

依照國際法相關規範,中華民國毫無疑問為一個「主權國家」。依1933年蒙特維多公約第二條,國家作為國際法人應具備以下的資格:(1)固定的人口,(2)一定界限的領土,(3)有效統治的政府,及(4)與他國交往的能力。

中華民國之統治範圍雖於1949年後僅及於台澎金馬,但其毫無疑問的確實統治台澎金馬之領土與人民,亦為該區域唯一具有統治力的中央政府,更有與他國交往之能力。雖然當前由於「一個中國」問題,僅有23個國家願意與我國建立正式外交關係,但我國於80個國家派設駐外單位且推動與各國之實質交流,持續展現我國具與他國交往之能力。從該公約的規定而論,中華民國絕對符合主權國家之要素。

我國雖為主權國家,依照國際法相關原則享有自主性且不受干涉的權利。中共方面卻始終以「天朝」自居,好似我國為其「藩屬」,其手段與心態與19世紀帝國主義國家無異。

或許有人認為「九二共識」四字乃是維持兩岸關係發展與我國國際存在之救命符,因此新政府有必要大聲宣示「九二共識」四字。但無論如何,以國際法之角度而論,中共一切打壓我國之行為,實在無法以國際法相關原則為其潤飾。若中共還想「寄希望於台灣人民」來推動兩岸關係穩健發展,就請三思其一切行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