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公投的民主啟示 (吳俊益 )

吳俊益 2016/06/26 11:33 點閱 1585 次
英國脫歐帶來的啟示,在於其民主價值的表現,而不在於著重的經濟得失。(photo by 醒報資料照)
英國脫歐帶來的啟示,在於其民主價值的表現,而不在於著重的經濟得失。(photo by 醒報資料照)

英國脫歐給台灣的啟示,不在於媒體著重的經濟得失,而是民主價值的展現。

由於代議政治弊病叢生,民意代表與選民之間的代表性有明顯的斷裂,所以當代審議式民主日漸蓬勃,公民團體勇於表達不同立場,督促執政者要傾聽民意,國家政策要資訊公開,重大爭議的問題,民意機關甚至要自我設限,交由全民決定,故公民投票是直接民主的具體實踐,目的在補代議政治的不足。

唯民主政治的前提是「價值相對主義」,也就是在民主社會我們享有發表各類意見的自由,不同的主張在政治場域可以自由流通,該主張可經由「集會」與「結社」來推動以形成政策。我們支持該見解,便可加入組織為理想來奮鬥,但是當我們的想法改變,或衡量得失覺得不妥,也可以自由退出組織。國家對於言論市場應該力守中立,不得事先審查言論或著作適當與否,也不得禁止集會結社的自由權利,任何有關言論自由與集會結社的法律,應該以保障該權利為目的,只有例外情形才可以限制。

故「價值相對」的思維下,任何人在政治上的主張,基本上只是一種價值選擇,不是真理的發現(雖然有此可能)。故民主體制容許個人或國家有「試誤的過程」,得以改變心意重新選擇。像英國雖已加入歐盟四十年,仍得基於人民的自由意志選擇退出。同理,蘇格蘭儘管已經統一在英國轄下四百年,英國仍以相同的民主標準,讓蘇格蘭公投以決定是否獨立,加拿大的魁北克亦同此道理。

故一國之內主張「留歐」、「脫歐」、「統一」或「獨立」,並無道德上的對錯可言,國家應同等尊重。但是此標準放之兩岸關係,卻產生了民主的「悖論」。

如前述,言論層次主張「統一」與「獨立」,在民主體制內是等價的,然對岸是一個沒有民主實踐的國家,各項人權評比皆居世界之末,且未放棄以武力侵犯台灣。國人若循「獨立」現狀的民主機制,或依自由意志公投選擇「統一」,進入該獨裁政權底下,將不可能有機會「重新公投」脫離該體制,這不啻民主制度的自殺行為。故民主必須要有一套自我防衛的機制,避免以民主之名,行奪取民主機制之實。

職是,依吾人確信,政治上的認同選擇,不論洪素珠或老榮民,台灣民政府或中華統一黨,皆應予以尊重與保障,如小英總統當選日所言:「沒有人必須為他的認同道歉」,但是如果「維持現狀」是為了維護合於人性尊嚴的民主價值,則法制上仍必須有所規範,不能全不設防。

故退職官員訪陸限制,兩岸特定產業投資禁止,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的差別待遇等,都是本此目的而為,甚且在對岸未完成轉型為民主國家之前,「統一」也不應成為公投的事項,蓋這是民主自我防衛的合理限制,不得不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