蒐證與人權孰重? FBI保密到家讓人頭大 (20160421 今日美國報)

邱慕天 2016/04/21 18:26 點閱 695 次

《今日美國報》 USA Today
今年美國法院的「信息自由法」訴訟,意外地帶大眾理解了一些美國聯邦調查局(FBI)的保密工作程序。簡單說,個別探員掌握的高科技機密,連局裡的聯邦檢察官都無法探知,為的就是要防範他們可能「良心發現」轉為被起訴調查對象的辯護律師。

這起訴訟調查揭露了FBI長官2003年曾下令明尼亞波里斯探員,不要向局裡檢察官透露他們有私下潛入嫌犯的家中蒐證,並且安裝竊聽工具的手段,或其他他們用以探密的技術環節,以免在法庭攻防上成為被起訴者反擊他們的把柄。但對律師和隱私權倡議者來說,FBI的保密作法,無疑讓這些探員可以為達蒐證目的而無法無天地侵犯人權。

舉例而言,美國地方警察會使用先進的手機信號追蹤器定位可疑份子以及他們的通話。但上個月馬里蘭州高等法院得知此事後,就裁定警方必須取得法院許可證,才能部署追蹤器。但如果FBI或警察對於這些探密技術的細節不肯加以公開,法院自然更難單方面判定這些技術的使用究竟是如何地違反或侵犯人權。

此外,像是今年稍早FBI使用了「病毒軟體」,破獲了在俗稱「暗網」的匿名網絡洋蔥(Tor)上架設戀童色情網站及傳照片的人士;他們同時宣稱在沒有蘋果公司的幫助下破解了去年加州恐攻嫌犯留下的iPhone手機。法院當要知道這些蒐證到底設計哪些運作,才能對案件做公正判斷。但FBI的「天機不可洩漏」,卻似乎成了無敵擋箭牌!
http://www.usatoday.com/story/news/2016/04/20/fbi-memos-surveillance-secrecy/83280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