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周佳蓉台北報導】公司獲得經濟果實,基層勞工也應共享。立委吳育仁與黃昭順、蔣乃辛於4日舉行記者會,盼朝野立委能夠獲得共識,一同修訂《證券交易法》,在企業中增設勞工董事,以增進勞工權益。然而工業總處處長劉志棟認為,董事會的組成並非保障勞工權益,應慎思勞工董事的目的,「不是為了選舉隨意開支票。」
「從頂新黑心油到宏達電股價大跌,突如其來的事件造成員工人心惶惶。」黃昭順認為,公司治理若未透明,基層員工無從監督,一旦公司出事情,員工的權益將大受損失。黃昭順說明,勞工董事除了能讓員工監督企業,對資方而言,也能在決策時增加基層經驗,「讓員工了解公司運作,將能提升工作動機及效能,」她認為增設勞工董事勞資雙方皆可受惠。
針對企業擔心此法通過,將讓公司的運作更加為難,吳育仁表示,「此修訂條文的意義,是讓勞工有發聲的權利,並將董事開會的訊息傳回基層。」他認為如此才能讓勞資雙方站在同一平台,也能更進一步落實勞工權益。「員工也希望公司獲利,」吳育仁說,若讓公司運作透明化,勞資雙方得以在同一陣線,「對公司的營運及管理皆有益處。」
除了上市上櫃公司要有勞工董事,「國營事業轉投資民營也應設勞工董事,」蔣乃辛表示,這兩種企業分別由《證券交易法》以及《國營事業管理法》管理,希望兩法的修訂能同時進行,共同設置勞工董事一職。另外,蔣乃辛也針對薪資報酬委員會提出建議,希望增加勞工作為委員,「與勞工董事一同推動,薪資報酬的分配將能更為公平。」
然而一位受訪的金控董事表示,「勞工權益問題不該上到董事會解決,」他提到,上市公司的營運目標是為了創造利潤,董事會也應由專業人士組成以提供方針。他認為各企業董事可共同表決是否要有勞工董事,「但不該立法強制。」至於勞工權益的保障,劉志棟表示,「目前《勞基法》對勞工分紅已有規定,且勞工可藉由工會與資方協調,」不需要由勞工董事來解決。
劉志棟則認為,目前實施勞工董事的其他國家,幾乎都是失敗的案例,「應該思考勞工董事設置的目的,以及研擬配套措施再來推動,」劉志棟呼籲立委,不應為了選舉而亂開支票,反而該借鏡國外的案例,慎思明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