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租賃法需時 專家籲:先納消保法

張振鴻 2015/04/07 20:41 點閱 3869 次
崔媽媽基金會執行長呂秉怡提出3階段辦法,迅速將租賃行為納入消保法。(photo by 張振鴻/台灣醒報)
崔媽媽基金會執行長呂秉怡提出3階段辦法,迅速將租賃行為納入消保法。(photo by 張振鴻/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張振鴻台北報導】租賃應納入消保法!在租屋糾紛上,由於租賃專法的制定仍需要時間,專家7日於公聽會上呼籲,應先將租賃關係納入消保法,以保障房東與房客的雙方權益,並制定明確且符合時宜的租賃契約範本以供參考,以及降低調解訴訟成本,提高民眾解決糾紛的意願。

【租賃應納入消保法】
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榮譽理事長林旺根指出,雖然民法有規定相關租賃行為的權利與責任,但內容太過廣泛,沒有明確定義,現行消保法定型化契約的租賃又只有範本,無實際約束力。「租屋問題的終極目標是訂立租賃專法。」OURS都市改革組織秘書長彭揚凱表示,但立法需要一段時間,因此短期內應先將租賃行為納入消保法的規範,以保障房東與房客的權益。

政治大學地政系助理教授江穎慧以案例說明,消保官在面對申訴案件時,多數只能表示租賃行為非其管轄範圍,但她認為,目前絕大部分出租人皆是有營利行為的房東,應受到消保法管理。「房東在多戶與重複出租行為上,屬企業經營者的營利範圍。」內政部地政司簡任視察林家正表示,因此租賃關係應涉及消保法,會就此定義再跟消保處確認。

【租賃契約範本過時】
針對如何修改現有消保法條例,崔媽媽基金會執行長呂秉怡提出3階段辦法來明確改善:明訂契約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範圍、租賃納入消保法以行團體代理訴訟、定型化契約附有審閱期。江穎慧也以預售屋的定型化契約逐漸成形為例,認為現有的租賃範本是91年的版本,早已過時且不具效力,應制訂新範本,明文規定哪些應詳細記載,哪些不得列於契約內,防止任一方以契約漏洞占便宜。

對於民間團體的呼籲,行政院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會與內政部共同研議,將應記載與不得記載列為法規命令;同時,只要租賃納入消保法的保障範圍,政府也可就不實廣告進行裁罰,並且可以提供各種申訴的救濟途徑。

至於個案調解或訴訟的部分,法務部參事繆卓然說,在尚無法行使團體代理訴訟前,法律面也可透過修法的方式,降低各級單位調解、民事訴訟的費用,給予民眾願意進行申訴的成本誘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