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光判決 環團不服、雄檢將上訴

陳彥驊 2014/10/20 21:27 點閱 3759 次
日月光K7廠2013年被《看見台灣》披露汙染情節重大,讓社會譁然,部分人士認為本次判決太輕,無法造成嚇阻效果。〈photo by 環保署〉
日月光K7廠2013年被《看見台灣》披露汙染情節重大,讓社會譁然,部分人士認為本次判決太輕,無法造成嚇阻效果。〈photo by 環保署〉

【台灣醒報記者陳彥驊台北報導】日月光高雄K7廠排放汙水案20日宣判,包括高雄廠務處長蘇炳碩、廢水組主任蔡奇勳在內的5人中,4人緩刑1人無罪。對此,高雄地檢署表示不服判決,將會提起上訴。環團也認為日月光長期汙染犯行重大,此判決違反社會正義。

高雄地方法院20日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宣判,日月光K7廠務處長蘇炳碩1年4月、廢水組主任蔡奇勳1年6月刑期,緩刑4年;廢水組工程師游志賢判處1年10月、劉威呈、1年8月,可緩刑5年;工程師何登陽無罪;法人日月光罰金30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雄檢將再提上訴】
針對此判決,高雄地檢署認為本案被告在檢察官偵查期間及法院審理期間,始終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不宜宣告緩刑。並指出,本案廢水排放至後勁溪,而後勁溪水有農業灌溉用途,已嚴重汙染農業用水,進而影響人體健康,且該廠有害物質排放濃度超標146倍至2043倍,觸犯《公共危險罪》事實明確,將會再提出上訴。

地球公民基金會發表聲明,不滿法院對日月光廠長蘇炳碩等4人的判決,認為該廠是累犯,且惡意稀釋廢水、誤導稽查員情節嚴重,此判決不符社會正義,而日月光年營收高達新台幣2千億,只罰3百萬也不符比例原則,無實質嚇阻效果,呼籲應讓民間所提的水污法修法版本盡速通過。

【法官認為罪證不足】
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回應,檢方所提供的證據難構成《流放毒物罪》,且該罰金已是《廢棄物清理法》最高數額,檢察官所起訴的《公共危險罪》缺乏罪證,所提供的證據中,後勁溪底泥和魚體雖有銅、鎳超標的情形,但僅依底泥檢測結果,客觀上無法證實這些汙染都是日月光所造成的。

環保署長魏國彥說,尊重司法判決,呼籲立法院早日完成《水汙染防治法》修正草案的立法,本法對汙染行為人最重可判無期徒刑、罰鍰也提高數千萬元,應能有效防止汙染情節再上演。

日月光則以書面聲明表示,尊重司法判決,對K7廠「偶發事件」,已建立完善的預防、應變機制,對於遭罰3百萬元,待收到判決書後,會再與律師研究後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