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具體求刑 法界人士有異見

方家敏 2014/07/22 19:13 點閱 3485 次
監委李復甸指出,檢方「具體求刑」不僅沒有法律依據,且容易形成社會「重罪預斷」,影響法官審判。 (photo by司法院)
監委李復甸指出,檢方「具體求刑」不僅沒有法律依據,且容易形成社會「重罪預斷」,影響法官審判。 (photo by司法院)

【台灣醒報記者方家敏綜合報導】鄭捷殺人案日前遭新北市地檢署具體求處死刑,社會一面倒叫好。但監委李復甸在媒體評論指出,檢方「具體求刑」不僅沒有法律依據,且容易形成社會「重罪預斷」,影響法官審判;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也認為,檢察官普遍過度求刑,雖不違法,但已違背法律的公正原則。但監委高鳳仙和律師許文彬則持不同觀點,認為鄭捷被求處死刑是社會共識,法官自有判斷。

媒體報導刑事案件時,檢察官為被告犯罪「具體求處」或「具體求刑」X年,民眾都以為是判刑了。
但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只有在刑事案件的「簡易程序」中,檢察官可基於被告自白及被告願意接受緩刑宣告等,向法院具體求刑或為緩刑宣告。

【監委認侵害人權】
監委李復甸透過《風傳媒》評論〈為什麼司法不能得到人民信任?〉指出,起訴書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64條,應記載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但並未規定起訴時檢察官得具體求刑。李復甸認為,無罪推定是刑事訴訟基本原則,被告雖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但未經法院審判定罪前,不能先論斷被告有罪而具體求刑。

李復甸曾經糾正法務部,案件提起公訴時具體求刑並「無法律依據」,若檢察官對簡易與協商程序外的一般案件,提出具體求刑,容易形成社會重罪預斷,並對法官造成審理壓力;如果判決結果與檢察官求刑有落差,更容易導致民眾對司法制度不信任。

檢察官協會認為,起訴書具體求刑,並不違反無罪推定和法律保留原則,且法律「無明文禁止」。對檢察官協會的觀點,李復甸回應,檢方不得在起訴書中具體求刑是對人權的基本保護,主管人權的法務部帶頭侵害人權,「明知法律卻帶頭違法,實在可恨」。

【檢方求刑普遍過重】
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認為,法務部和李復甸都沒有錯,沒有明文禁止的項目,就有解釋空間。高榮志也強調,台灣檢察官多為了滿足社會的情緒出口,求刑太誇張,這種操弄社會心理行為,讓社會認為檢察官「嫉惡如仇」,卻也悖離法律的公正原則。

就以鄭捷案而言,高榮志說,鄭捷的犯罪事實很明確,被判死刑的機率非常高,但檢察官過度求刑,幾乎壓縮到法官量刑的空間,讓法官連找專家學者進行精神鑑定的機會都沒有。

【律師:有解釋空間】
「鄭捷被求處死刑本來就是社會共同的法律感情!」針對李復甸的論點,總統府國策顧問、律師許文彬反駁說,只要法理上沒有禁止,本來就可以具體求刑,畢竟檢察官只是表達個人意見,沒有違反無罪推定,法官不需受拘束,起訴書的具體求刑只是「僅供參考」,不需指責檢察官。

監委高鳳仙說,具體求刑早已行之有年,合不合適有不同見解,但確實沒有違法,否則法官早就反彈。高指出,檢察官與被告本來就站在對立面,是為「對抗制度」,必須提出證據說服法官被告有罪;而法官才是遵守「無罪推定原則」的一方,必須獨立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