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菸全違法 網路流通賣不停

李昀澔 2014/06/19 18:39 點閱 18689 次
食藥署指出,業者常以「電子霧化器」、「霧化筆」或「煙霧製造器」等名稱代替「電子菸」,但其實相關產品全都違法。(photo by李昀澔/台灣醒報)
食藥署指出,業者常以「電子霧化器」、「霧化筆」或「煙霧製造器」等名稱代替「電子菸」,但其實相關產品全都違法。(photo by李昀澔/台灣醒報)

【台灣醒報記者李昀澔台北報導】儘管政府多次宣導「電子菸」違法,3至5月仍有43件電子菸進口、販售遭查緝。衛福部食藥署19日公布與海關及各縣市衛生局,自今年3月中旬至5月底執行電子菸聯合稽查成果,其中以網路流通佔37件最多,其餘為夜市、地攤零售。食藥署北區管理中心科長吳明美指出,進口或販售電子菸不僅會遭罰款,還極可能面臨刑責。

北區管理中心主任馮潤蘭表示,產製、進口、販售或陳列電子菸可能觸犯多條法律,只要外型「長得像香菸」,就可依據《菸害防制法》開罰新台幣1至5萬元;如果標示或宣傳電子菸具「幫助戒菸」等醫療效能,可處60至2500萬元罰鍰;進口或製造「含尼古丁」的電子菸,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千萬元以下罰金,販賣則判處7年以下或5百萬元以下罰金。

「電子菸在台灣屬列管藥品,無論製造或輸入都需要申請,但食藥署至今未曾核發任何一張電子菸許可證,」吳明美指出,此波稽查緝獲的電子菸中含尼古丁的多達28件,其中26件都已送檢調偵辦。

吳明美透露,桃園地院在5月初判決一起民眾自中國返台時夾帶大量電子菸,遭處3個月有期徒刑;台中地院也於6月時判決一起民眾將購自「淘寶網」的電子菸於國內「露天拍賣」網站販售,並企圖以「彩妝用品」闖關遭查獲,也遭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

43件電子菸中,近3分之一都沒有標示產地或來源,其餘則多自中國輸入;馮潤蘭表示,廠商輸入電子菸時多會改為「電子霧化器」、「霧化筆」或「煙霧製造器」等品名,而其內容物則多以「補充液」或「精油」稱之,但仍屬違法。

吳明美強調,民眾舉發違法販售的電子菸,視同檢舉偽藥、禁藥或不良醫療器材,只要經縣市衛生局認定事證明確,可領到8千至2萬元不等的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