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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踐履檢察官之公益角色

許文彬 / 律師、國策顧問 2014/05/08 20:26 點閱 1860 次

立法院日前表決通過總統所提新任檢察總長人選,由顏大和榮膺新職,將於五月八日就任,各方咸慶得人。值茲去歲「九月政爭」引致檢察體系紛擾迭宕之際,如何走穩步伐,帶領團隊同仁迎接國家檢察工作的新挑戰,將考驗其能耐與智慧。

報載顏大和公開談話指出:「檢察官辦案應有人文關懷素養,並注重程序正義」、「要將人民的小問題當作自己的大問題,才能讓司法重新贏得尊重」。旨哉斯言!作為檢察體系的大家長,若能身體力行,表率羣倫,正確踐履檢察官之公益角色,則司法正義可以體現,實為廣大人民所企盼。

【檢查制度日益進步】

我們國家的司法體制,數十年來制度上改革良多,如:從「審檢不分隸」到分隸;檢察機關從附屬於法院到另立「檢察署」之名;其首長名稱從「某某法院首席檢察官」到「某某檢察署檢察長」。檢察官職權則從獨攬羈押、搜索的權力,到與法官分權。從偵查中被告不得選任辯護律師,到如今可以。

從檢察總長由法務部長直接任命,到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從檢察官一人獨自辦案,到有檢察事務官協辦。檢察官結案,從「起訴」、「不起訴」二選一,到增加「緩起訴」選項。檢察官在公判庭的席位,從高坐法檯之上,到下來與辯方平等對坐……。

從而可見,檢察官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公益角色,於法制演進的長河中,為了實現公平正義而有各種設計、安排。所以,當今檢察官行使公權力,更該體會國家憲政體制的任務付託,正確落實檢察工作的使命。誠如部頒「檢察官守則」開宗明義所揭示的:「堅持人權之保障及公平正義之實現」、「辦案應努力發見真實,對被害人及被告之法定權利均應注意維護」。

【揚棄權力傲慢】
檢察官於執法之際,允宜自我惕省,揚棄「權力的傲慢」,本諸細心、耐心的修為,就實定法的適用,除了明瞭法條的文義之外,也應探究立法的本旨,以免淪為「法匠」之譏。尤其是承辦人命關天的社會矚目重大刑案時,切不可「先入為主」地妄下定論,而應以「科學辦案」的精神,尊重客觀證據,始免偏頗、錯判。

為貫徹檢察官之公益角色,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頒布「法檢字第0990804606號」函,指示各檢察機關,於受刑人到案執行時,應注意訊問其對確定判決有無意見,以查明是否有非常上訴或再審的事由,以便主動進行救濟。猶憶民國八十四年「蘇建和三死囚案」三審定讞,檢察總長陳涵曾經三度提起非常上訴,為被告尋求冤獄之平反。足見檢察官角色並非當然站在被告的對立面,而應立足「毋枉毋縱」的司法天秤上。

【彰顯檢察正義】
檢察官實施偵查、公訴程序,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甚明。本此準則,同法又規定,檢察官得撤回起訴(第二六九條),得為被告之利益上訴(第三四四條第四項)或聲請再審(第四二七條第一款),亦得為被告之利益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第四四二條)。

然而,觀乎目前司法實務之運作,檢察官援引這些法條替被告主持公道的情形,可謂絕無僅有。因此,新任檢察總長何妨訂頒獎賞辦法,鼓勵檢察官為之,以期彰顯「檢察正義」的新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