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務局嚴管放生鳥 業者反彈

方家敏 2014/02/20 15:30 點閱 5088 次
宗教團體放生情形行之有年,每年都有超過6、7百場放生活動,其中又以魚、鳥的放生情況最為普遍。(photo by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宗教團體放生情形行之有年,每年都有超過6、7百場放生活動,其中又以魚、鳥的放生情況最為普遍。(photo by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台灣醒報記者方家敏綜合報導】宗教團體放生情形行之有年,每年都有超過6、7百場放生活動,其中又以魚、鳥的放生情況最為普遍。日前農委會公告《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將限制業者販售野生動物,並規定繁殖場需有合法執照。此舉引起北、中、南的鳥店業者與賞鳥協會不滿,將於24日北上抗議。林務局回應,野鳥本來就不該抓,但將會依業者需求再訂配套措施。

動保團體指出,由於宗教團體放生情形浮濫,尤以鳥類為最。通常遭放養的鳥類價格便宜,麻雀平均一隻15元、綠繡眼30元、白頭翁30元、黑嘴筆15元,這些鳥種生命力強,且非保育類,都是從中、南部野外張網捕捉再運送到各地鳥店販賣,甚至有鳥店兼營這種「放生鳥」的生意,以零成本換取暴利。

【業者憂影響生計】
日前農委會公告《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被指出罔顧全國業者生計,且不符合現今野生動物買賣實際現況。觀賞鳥協會會長黃登科認為,辦法中規定,鳥店販賣的一般野鳥(綠繡眼、白頭翁、斑鳩、藍磯鶇等)必須提供合法來源證明,會讓私人繁殖場提供的鳥類都不能賣,進而衝擊野鳥籠具、飼料等整個生產鏈,日前在網路上已發起北、中、南鳥類販售業者的動員令。

另外,新規條文第5、6條內容是仿自《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2項犬寵物業者管理辦法之條文,新增未能自行取食之鳥類不得買賣,實與現今買賣實際現況相衝突。寵物鳥業營利及消費者喜好都是以幼鳥消費居多,也行之有年(最少30年以上),難道農委會不知白文鳥很乖很可愛都是幼鳥養大的;八哥很會模仿人說話也是幼鳥養大的,若明定幼鳥不得買賣,鳥店恐難以生存。

辦法中也新增繁殖場「應符合土地管制規定」,現有業者無一家符合修正新規。黃登科認為,此舉明顯失當,將導致全國計上千家鳥店、繁殖場、飼料場、籠具加工場及鳥業貿易商的生計受影響。

【林務局訂配套】
針對保育團體所關心的《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林務局澄清,過去本來就有規定野生動物的飼養、繁殖、買賣、進出口都要向主管機關申請,但因為執行不力,所以很多業者仍從野外捕捉鳥來販賣。如今只另定辦法要求必須業者有販賣特許、合法捕捉證明、產銷履歷等才能買賣、進口野鳥,新規並無嚴苛之處。

另外林務局指出,未來鳥店與繁殖場必須有合格的管理人員,對此主管單位會加開訓練班。至於業者所擔心鸚鵡與幼鳥販售的問題,林務局強調,國內的鸚鵡不是繁殖就是進口,因此沒有禁賣的問題。但業者販賣幼鳥行之有年,這點會再與他們溝通,但野生鳥類本來就不該抓,這點不能妥協。

至於國內目前仍有不少小規模、管理較鬆散的繁殖場沒有合法執照,林務局將提供輔導領照,不致於讓業者影響生計。林務局指出,台灣的鳥類幾乎都是野生鳥,部分觀賞鳥多是人工繁殖飼養,較不會影響到賞鳥人的權益。但此法能夠限制野生鳥類如麻雀、綠繡眼、畫眉等被大量捕捉,作為放生之用,符合保育與人道標準。林務局強調,未來還會與業者協商,將在不影響生計的情況下落實保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