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員不應是補貓人

陳清泉 / 文字工作者 2014/01/05 12:30 點閱 5491 次
消防人員不辭辛勞為民服務,理應得到民眾對消防救災專業的基本尊重。消防人員不應是屋頂上的補貓人,回歸專業、統一事權才是正道。(photo by CS_McMahon on Flickr- u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消防人員不辭辛勞為民服務,理應得到民眾對消防救災專業的基本尊重。消防人員不應是屋頂上的補貓人,回歸專業、統一事權才是正道。(photo by CS_McMahon on Flickr- u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2013年歲杪,榮膺消防楷模的南投縣救災英雄劉永華救援受困小貓,從高處跌落重傷,民眾反指責受傷是訓練不實,要求加派人員捕貓。這只是台灣社會光怪陸離現象的一端,民眾的無知對照消防人員的博命,真是不勝噓唏。

長期以來,消防單位對於救援動物的問題,似乎毫無辯駁能力,始終承受著社會的期許與責備。民眾誤把馮京當馬凉,將原本是消防人員基於為民服務而義務幫忙的事情,認定是消防隊的職責,變成「應該」做的事情,甚至處理稍有閃失或疏忽,招來民意代表指責的情事時有所聞,對克盡職責,在火場出生入死的打火弟兄來說,簡直是無妄之災。

【消防人員有正事】
從法令來看,《消防法》第1條明訂消防三大任務為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可見消防人員最主要的工作是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因此,捕蜂、抓蛇貓猴狗等,並非消防人員依法應執行的勤務,何況動物的處理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台北市為例,動物救援的權責單位是動物保護處,台中市則由農業局負責,民眾與民代實在沒有指責消防人員的理由。

精省前,省政府依照「台灣省各縣、市犬貓管理要點」,律定由消防單位負責捕捉犬貓等動物。精省後,各縣、市捕捉犬貓權責單位不一,加上消防單位相關法令修改,部分縣市消防局仍基於為民服務精神,同時顧慮民眾安危,協助捕捉犬貓、抓蛇捕蜂,權責單位則抱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之自私心態,放任不聞問的結果,消防單位原本只是行政支援,到最後反而越俎代庖。

消防隊救援動物,既是義務性質的服務案件,為避免再有類似因救援動物衍生爭議和消防員受傷情事,政府部門除加強宣導改變民眾錯誤認知外,可從三方面著手檢討行政作為,以正本清源。

【應統一事權】
其一,統一事權:中央對捕捉犬貓之責,應統一規定釐清事權,避免各縣市政府各行其道,造成民眾誤解;其二,回歸專業:只有在動物危害人類安全的情況下,才會出動消防單位支援,否則,動物交由專業的動植物防疫所處理;其三,使用者付費:救難設備可以物盡其用,當無救人之需,可用以營救動物,但必須使用者付費,防止民眾濫用資源。

消防人員不辭辛勞為民服務,理應得到民眾對消防救災專業的基本尊重。在為加護病房與死神博搏鬥中的救難英雄禱告、致敬的同時,政府與社會都必須思考並正視,消防人員並非萬能,但是,非主管權責的勤務,卻讓救災勇士疲於奔命的問題。消防署應主動協調相關主管機關各司其職,消防隊不是捕狗隊,消防人員不應是屋頂上的補貓人,回歸專業、統一事權才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