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為了化解朝野對立的情形,以及提升立法品質,在〈立法院組織法〉中增訂27條之1,賦與黨團法制化的角色,之後,立法院相關的議事安排與行政事務皆透過黨團協商的方式解決。原本立意良好的黨團協商機制,看似解決了某些立法院運作的缺失,但也造成其他不良的影響,簡述如下:
(一)、弱化委員會功能
黨團協商法制化後,委員會審查結果可能會被黨團協商修正,至使得委員會的功能被弱化,委員會的審查程序相較之下也變得不那麼重要,案內容審查的影響力弱化;重要的法案無法在委員會當中充份討論,多數的情形之下皆會被納入黨團協商內;政黨相互角力的結果,影響立法的品質與效率。
(二)、少數人把持黨團協商結果
黨團協商的結論,最後必須獲得黨團幹部的簽字同意,也必須要得到各黨團負責人簽名認可,才能提報院會來進行處理。只要有一個政黨的幹部或負責人不願意簽字,就可以達到阻礙法律審查的程序與效率。
若要解決相關問題,首先應透過確實執行「限期協商」條文之規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1條之1規定:「議案自交黨團協商4個月無法達成共識者,由院會定期處理。」若能確實執行此項規定,即可防止少數黨團幹部與少數立委為了自身或各自政黨的利益,杯葛法案的立法過程,維護立法效率與品質。並且搭配執行利益衝突迴避之規定,立法委員行使法第23條規定:「立法委員行使職權以利益迴避情事之議案,應迴避審查及表決」。
另外最為人民所不滿的是「黨團協商」不夠透明,最佳的方式是將黨團協商形成制度化運作,不僅要將黨團協商的結論公開,甚至開放媒體採訪,以打破外界密室協商與黑箱作業的疑慮。
以整體國會運作改革的層次而言,由於席次減半,個別立委的影響力也相對提高許多,因此每一個立委在立法院的表現、發言、立場都更應該公開,讓民眾保有知的權利。
因此立法院應主動公布個別立委的出缺席狀況、在各個議題的立場與態度、投票選擇,委員會的發言、及各項個別立委在立法院表現的紀錄與觀察,定期的公佈在媒體,攤在陽光下讓人民檢驗,以給立委壓力,做出最有利於人民的立法與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