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中學時我很喜歡打籃球,但並未受過正式訓練,只是下課時間或假日與同學一起打,打到包括運球、上籃,靠腰力拉桿等等基本動作都做得不錯,幾乎快被找去進校隊了,後來因準備聯考而作罷。
籃球違規嚴格
上大學及後來開始工作,就很少再碰籃球了,但若提到籃球,一些規則還是記得清楚。
籃下三秒鐘、走步、帶球走、雙手運球、兩次運球等等,都是籃球個人動作上的違規狀況,攻防之間的犯規則有「阻擋」與「撞人」(正確是帶球撞人,因球是大家爭搶的唯一目標,沒搶球時相撞常是無意間,通常無關犯規)。
原則上守方若不動,進攻者帶球直撞守者,就是撞人,反之若是守方動作大,打手或以肢體妨礙攻方前進,就造成阻擋。籃球比賽犯規狀況多,但較易引發糾紛的,就在判斷「阻擋」還是「撞人」?因為動作很快,不免有灰色地帶,所以需要裁判裁決。網球比賽有鷹眼裝置協助裁判,但籃球則迄今鷹眼仍只在萌芽階段,對錯還是要靠人眼辨識。
阻擋還是撞人?
理論上裁判都必須公正,但有時卻未必如此。球賽若裁判主觀極強,與球員認知不同,就會引發爭議。從前國際比賽,有些規則不清,有時竟也會安排裁判與某隊同國,「愛國裁判」偏袒自家引發爭議,自然不在話下了。
廣義來說,裁判也是「法官」。社會上有各種爭議需要裁判,例如電視廣播程序與內容爭議,就要交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裁決。但是目前執政黨體制下的NCC,顯然無法獨立超然,有結構性意識形態問題,所以成為「愛黨裁判」,說你阻擋,不說他撞人,或者相反,理由往往難以讓人完全信服。
裁判不公惹議
這些年來的「中選會」,委員裁決也有雙重標準之嫌。當各種事工爭議,無法在專業上獲得解決時,就只好走上司法途徑。民主制度最可貴之處在於,司法權能獨立於行政權外,可惜的是,在台灣實況並非如此,連職司人權最底線維護的大法官也沒有例外。
所有裁判的最終裁判都無法一言九鼎,立場與道理竟然有顯而易見的瑕疵,社會該如何繼續運作?國家恐怕只有繼續沉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