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聘僱離職給調高 1.4萬人有望受益

呂翔禾 2025/03/06 15:38 點閱 414 次
考試院6日修正《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提高約聘僱離職給與提繳基準。(中央社)
考試院6日修正《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提高約聘僱離職給與提繳基準。(中央社)

【台灣醒報記者呂翔禾台北報導】約聘僱人員退休或離職有望拿更多錢!考試院會6日審議通過《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高聘僱離職給與提繳基準,將於近日內函請行政院會同修正發布,預計將有1萬4000餘人受益。

報酬計算上限增倍

考試院透過新聞稿表示,《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在民國107年間,已增訂新進聘僱人員應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退休金,讓聘僱人員可以選擇支領年金,有利於安定老年經濟生活。

「月支報酬未達該數額者,就以實際報酬計算,」考試院表示,不再受現行行政院所定薪點折合率通案最高標準限制,以適度提高其離職給與。

考試院說,本次修正主要是因應機關建議聘僱人員退離給與,應以其實際報酬作為提繳離職給與的計算標準,考試院廣納意見,將現行聘僱人員提存的離職儲金,或提繳勞工退休金的月支報酬計算上限,修正為公務人員最高俸點折算俸額2倍的數額。

聘期未斷可繼續提存

本次修正也明定,對於目前提存離職儲金的聘僱人員,在新訂定契約時,應改提繳勞工退休金,但經相同機關學校聘(僱)用且聘期未中斷者,得繼續提存儲金等規定,以符合實務運作需要。

聘僱人員,係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

根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5條規定,公假、例假日、曠職、年資採計、請假方式、應休畢之慰勞假日數、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等相關事項,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或其他公務人員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