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院長與你談天說地178》高薪可以養廉嗎?

王建煊 2024/08/18 09:37 點閱 2234 次
我國訂有「貪污治罪條例」,貪污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罰則難謂不重,圖為前行政院發言人陳宗彥遭指涉性招待,請辭獲准。。(中央社)
我國訂有「貪污治罪條例」,貪污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罰則難謂不重,圖為前行政院發言人陳宗彥遭指涉性招待,請辭獲准。。(中央社)

當公務員待遇偏低時,為維持基本生活與開銷,就會出現各種巧立名目的陋規,甚至索賄、貪污。提高公務員待遇,似可遏止這種歪風,但對貪得無厭的人而言,幾乎毫無用處,因此還要配以嚴懲制度,才能產生「養廉」的效果。

一九四九年政府播遷來台,大家生活都很困難。我們住家房子只有四、五坪大,要住五個人,所以我們就加蓋所謂的違章建築,但警察會査,因此必須向管區警員送錢。

以高薪遏止官員貪污

有次我看到母親送錢給管區警員,那位警員收了錢就放進上衣口袋裡,然後有點不好意思地說:「孩子太多了,沒辦法。」我們當時很同情他,一點都沒有認為他是貪污的壞警察。

落後地區,官員待遇偏低,甚至到了生活困難的窘境時,貪污自不能免,因此乃有高薪養廉的政策出現。最明顯的例子,就是新加坡。

我在擔任財政部關務署署長時,曾去星國訪問,該國關務首長的薪水,是我的四倍。新加坡政府一向認為部長級官員應向私人企業的最高薪看齊,一來可以延攬優秀人才二來可以養廉。

發津貼效果有限

但過高的薪水也引起民眾反感,新加坡政府乃決定自2010年五月,部長級以上官員的薪水平均減少三分之一,不過減少後的薪資,仍列世界前茅,如星國總理年薪,即為美國歐巴馬總統的四倍。新加坡政府的清廉度,世界排名都是前幾名,高薪養廉應是重要原因之一。

高薪養廉的觀念,也普遍在台灣實施。許多容易貪污的敏感機關,都有不同程度的津貼,例如司法機關、調查局、海關、稅捐機關,在薪水之外,都另發有不同名目的津貼,但津貼有限,與新加坡相比,差距甚大,故效果有限。

「壞人有獎」令人反感

民國五十七年,政府成立「 賦稅改革委員會 」,請中央研究院院士、美國康乃爾大學經濟系系主任劉大中博士為主任委員,當時就曾提出蠻高的「稅務津貼」以達高薪養廉的建議。但外界反感甚大,認為會貪污就有津貼拿,似乎是壞人有獎,最後七折八扣,稅務津貼是發了,但金額有限,起不了高薪養廉的效果。

對某些容易貪污的敏感職位,以高薪養廉的理由,發給津貼,確實有「壞人有獎」的感覺,最好全體公務員都加薪。但在國家財政不許可時,「壞人有獎」也是許多國家曾經不得已使用過的方法。
高薪養廉的觀念,自古就有。我國古代官員待遇多數偏低,例如在清朝,相當現在部長級的一品官,月薪只有十幾兩銀子,其他官員薪俸之低就可想而知。薪俸太低,維持基本生活都有問題,然而不少官員卻生活奢侈,原因就是貪污或類似貪污的陋規甚多。

嚴懲與高薪並用

高薪養廉對願意奉公守法度日的公務員比較有用,對貪得無厭的人而言,幾乎毫無用處,因此還要配以嚴懲的制度,才能產生「養廉」的效果。我國訂有「貪污治罪條例」,貪污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罰則難謂不重。

負責肅貪的機關,除檢察官、法務部調查局及設在各機關內的政風處之外,後又在法務部下成立了廉政署,洋洋大觀,但台灣上至總統,下至基層公務員,仍然貪污盛行。

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有調查、追訴或審判職務的人員貪污時,加重其刑責至二分之一,但檢調人員及法官貪污者,仍時有所聞。

錢沒有人不愛的,高薪及嚴懲雖有改善貪污之效,但人類罪性不除,貪污就不會絕跡。因此在高薪及嚴懲之外,心靈教育的加強及建立正確的人生價值觀,對減少貪污或許也有些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