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得協商延退年齡 不得降低給付

呂翔禾 2024/07/22 17:29 點閱 8208 次
勞動部22日發新聞稿澄清,若勞資雙方延長退休未獲得共識,應該按照原規定屆齡退休。(中央社)
勞動部22日發新聞稿澄清,若勞資雙方延長退休未獲得共識,應該按照原規定屆齡退休。(中央社)

【台灣醒報記者呂翔禾台北報導】如果無法延齡退休,雇主仍需保障勞工屆齡退休!勞動部22日表示,《勞基法》第54條修正後,勞雇得協商延後退休,若勞雇雙方未能合意延後退休,應依原屆齡退休規定辦理;另外,雇主除有正當理由,不得對超過65歲勞工有降低薪資給付、及其他勞動條件等不利對待,否則將面臨最高150萬元罰鍰。

尊重勞工意願

勞動部22日發布新聞稿表示,有媒體報導,《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施行後,勞雇雙方如協商不成,勞工想退休、但雇主不放人,勞工可用自請退休的方式辦理;反之,若是雇主想讓勞工退休,勞工如不願意,則雇主必須以資遣的方式辦理。

新聞稿澄清說,退休與資遣不同制度,本次《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將勞資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明文列為法律,一方面可以讓資方鼓勵高齡勞工續留職場,另一方面也能讓有意願繼續留在職場的高齡勞工,能有與資方協商的權益。若勞資雙方未能協商合意延後退休年齡時,應依原屆齡退休規定辦理。

勞動部舉例,勞雇雙方已協商將退休年齡延後至67歲,勞工即可繼續工作至67歲;如果勞雇雙方協商不成立,則應回到現行規定,退休不會變成資遣。

不能差別待遇高齡就業

「雇主對求職或受僱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有差別待遇!」勞動部提醒,依《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規定,差別待遇包括薪資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等事項。

若勞雇雙方已依勞基法協商同意延後勞工退休年齡後,雇主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對逾65歲繼續工作勞工有降低薪資給付及其他勞動條件等不利對待。否則地方勞動主管機關依法論處雇主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