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章法三讀 中央部會將可全適

呂翔禾 2024/04/30 12:19 點閱 13414 次
《電子簽章法》30日三讀修正通過,未來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符合規定者,在功能上等同於實體。(中央社)
《電子簽章法》30日三讀修正通過,未來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符合規定者,在功能上等同於實體。(中央社)

【台灣醒報記者呂翔禾台北報導】未來符合規定的電子文件,法律效力可等同實體文件!逾20年未修的電子簽章法,30日在立法院會三讀通過,明定符合規定的電子文件、電子簽章,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及簽章,不得因其電子形式否認法律效力。被問到政府適用《電子簽章法》的狀況,數位部長唐鳳表示,中央部會有望1年內都適用。

電子簽名等同實體

電子簽章是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數位簽章則是屬於電子簽章的一種,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的數位資料,以簽署人的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並具憑證機構簽發的憑證者。

《電子簽章法》明定,數位簽章為電子簽章的一種類型,使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關係明確化,而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符合規定者,在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另外,經政府許可具備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的數位簽章,具有「推定」為親自簽名或蓋章的效力。

跨境貿易可電子簽章

為加強政府對電子文件和簽章的普遍性,行政機關欲排除使用《電子簽章法》,應以法律排除,並給予過渡期間。《電子簽章法》修正施行前,行政機關依規定公告排除適用本法者,各該公告自修正施行日起算1年後停止適用。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展延1次,展延期間2年為限。

此外,三讀條文也納入國民黨立委葛如鈞所訂的條文,要求主管機關應定期蒐集電子簽章的應用情形,辦理國際法規與市場需求等相關調查或研究,並每年公布。同時增列國際技術標準的對接合作,未來國外憑證機構經過許可後,跨境貿易可利用電子簽章簽約。

地方適用還需時間

被問到各級政府與部會配合狀況,數位部長唐鳳30日出席「公共程式平台」開放活動時受訪說,原則上中央部會都可以在1年內配合,但因為有些地方政府需要編列預算、增建數位公共建設等,如果列出理由可以展延1次,目前中央部會尚未聽到不配合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