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醒報記者呂翔禾台北報導】以後買保險、簽跨國貿易合約可以線上處理,不需實體見面、簽名?數位部29日宣布《電子簽章法》草案,未來文件用電子簽章不得任意否定法律效應,但任一方要求回歸紙本簽章也不得拒絕。被問到法人能否使用電子簽章,數位部官員表示可以。
與國際數位簽章對接
電子簽章是指用戶可在線上簽署電子文件,不再需要紙筆。數位部官員指出,此次修法包含六大方向。第一,明定電子文件、電子簽章與實體文件、實體簽章具同等功能,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
第二,明定數位簽章為電子簽章的一種類型,使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關係明確化。
第三,區別電子簽章之法律效力強度,明定具備經政府許可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之數位簽章,具有「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之效力。
第四,兼顧數位化需求與數位包容,明定應於採用電子形式之前,以客觀上對行為相對人合理之方式,給予其反對之機會;相對人未反對者,推定同意採用電子形式。
第五,為提升智慧政府對電子文件、電子簽章之應用,刪除現行條文中「行政機關得公告排除本法之適用」部分,並設定落日條款。
第六,增列主管機關許可外國憑證機構前之考量原則,於具備安全條件相當之前提下,除國際互惠之外,亦包括合乎國際技術標準的技術對接合作。
數位簽章效力高
數位部盼藉此減少維護及管理文件的費用及時間成本,並以科技方式確保文件傳輸或交易安全,而電子化也可減碳、節省大量紙張消耗。
被問到「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的差別,數位部次長李懷仁表示,數位簽章比電子簽章效力高,因為有增加加密與驗證程序。
被問到非自然人能否使用電子簽章,李懷仁表示可以,例如簽訂保險契約、跨國公司的貿易協定都可。由於法中有「相對人」概念,李懷仁說,若保險公司要求保戶要電子簽章,保戶就是相對人;若是保戶要求公司以電子簽章形式簽訂契約,保險公司就是相對人。